吳宇軒/提供人頭帳戶賺小利 判刑賠錢得不償失

▲▼詐騙,車手,詐欺,電信詐騙,信用卡,盜刷卡。(圖/視覺中國)

▲人頭帳戶提供者除了刑罰外,還要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圖/視覺中國)

疫情期間,詐欺集團並沒有停歇詐騙的腳步,反而更加猖獗。然而詐欺集團騙來的錢要存在哪裡呢?為了避免遭到檢警循線查獲,自然不會馬上存入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內,因此詐欺集團就會有人頭金融帳戶的需求出現。

什麼人會提供人頭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呢?除了部分民眾因為誤信詐欺集團的話術,而將詐欺集團所稱的家庭代工購買材料、協助製造金流辦理小額貸款、援交確認身分等等詐騙手法信以為真,而把自己或親人的金融卡及密碼寄送出去給詐欺集團,因此遭到不法利用外,當然不乏有部分民眾因急需現金而鋌而走險,將自己或親人的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以數千元不等的代價賣給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騙國人金錢的人頭金融帳戶。

而這些販賣人頭金融帳戶的民眾,之後當然會受到法律的追訴及處罰,檢察官會以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名,將之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當然免不了要面對刑罰的處罰。

那麼除了刑罰的處罰外,還有其他的不利益嗎?有。除了刑罰之外,還需要面對因受騙而將金錢存入人頭金融帳戶的被害人,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依照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販賣人頭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的民眾,除了要擔負刑事被告的刑罰制裁外,還需要面對被害人之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值得一提的是,縱使民眾是因受到詐欺集團的話術所騙,而將金融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詐欺集團,固然不會因此受到刑罰的追訴及處罰,但仍無法避免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金融卡及密碼的主人本來就負有妥善保管金融帳戶的管理義務,雖然因受騙而交付給詐欺集團,但將金融卡及密碼貿然的交付給陌生人,在管理上顯然有過失,對於因此受騙匯入金錢的被害人,自然也要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述,可以知道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有權使用之人本就負有妥善管理的責任,而不能以任何原因貿然交付給陌生人,導致被詐欺集團拿來作為詐騙使用。不管是受騙或者是販賣而交付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與詐欺集團,除了販賣之人必須另外面對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刑事追訴、處罰外,兩者就金融帳戶被用來詐騙被害人,都必須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說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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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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