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繳稅!塑膠大廠闆娘狂跑銀行領光640萬 連假前遭管收

▲狂跑銀行領光640萬現金也不繳稅,塑膠大廠闆娘遭管收。(圖/台中分署提供)

▲狂跑銀行領光640萬現金也不繳稅,塑膠大廠闆娘遭管收。(圖/台中分署提供)

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台中一家塑膠大廠被查出欠繳106年至107年間營業稅450多萬元,45歲負責人唐女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執行後,向台中分署聲稱願意繳納,但繳納6萬元後就置之不理,反而狂跑銀行將公司存款640萬元領光,最高紀錄一天衝3次銀行。台中分署認為唐女故意不履行繳納責任,經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獲准,唐女在雙十連假前被送進看守所管收。

台中分署指出,該家塑膠大廠在106年至107年間銷售貨物自動申報營業稅卻未自動繳納,共計達新台幣450餘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執行後,負責人唐姓女子前後3次到台中分署說明時,雖每次皆說有繳納誠意,卻僅於107年間繳納6萬元後,就未再有任何繳納紀錄。

承辦行政執行官在調查公司資金流向後,發現唐女在案件移送台中分署執行之際,仍將公司存款640萬元以現金方式提領方式,最低3萬、最高150萬元,分10多次領光。因唐女供稱錢用來購買原料,卻無法拿出任何事證或工作底稿來證明,行政執行官在備齊事證資料後,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唐女,法官10月6日裁定准予管收。

唐女在擔任塑膠大廠負責人期間,一部分銷售額是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協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開立不實發票,曾被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唐女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唐女最後繳54萬元換免監。但是,對於公司實際有銷售額應繳納之稅額,唐女卻採取消極態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法官開庭時表示知道經營公司應乖乖繳稅,沒有依法繳稅是她不對,另一方面又領光公司存款,承審法官認為台中分署所提證據足證唐女故意不履行繳納責任,同意准予管收唐女。

台中分署再度呼籲,義務人勿心存僥倖、規避執行,管收制度是為了督促惡意欠款而拒不繳納之義務人自動履行之手段,義務人應主動清償始為正途,以免落得遭受管收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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