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大學生就讀花蓮國立東華大學,認為校方收取停車費不合法,憤而提告。(圖/翻攝學校官網)
記者翁子皓/花蓮報導
陳姓大學生目前就讀花蓮東華大學,高中時期曾因拒絕參加升旗、防災演練,遭花蓮高中記警告,他不服提告,但最後遭法官判決敗訴確定,去年又因不滿東華大學每年收400元停車費,憤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審結,判陳姓大學生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姓大學生為了在學校內方便停車,以每年繳納400元為代價,在2020、2021年向東華大學辦理車輛識別證,但後來他主張學校違反停車場法設立停車場,並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備領有停車場登記證的情形下,違法收費營業,於是提告東華大學,要求返還已繳納的800元停車費。
東華大學表示,陳姓學生是「主動」申請車輛年度電子識別證,並「主動」繳交清潔維護費,陳姓學生明知申請車輛年度電子識別證的清潔維護費是每年400元,但仍願意提出申請,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此外學校享有大學自治權,訂定收費辦法,並無違法之處。
花蓮地院一審認為,東華大學享有大學自治權,能規定是否要對進入學校的車輛收取清潔費,且大學校園清潔確實需要經費維護,校方訂定收費辦法,並無問題,判陳姓大學生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學校為了有效管理出入校園的汽車、機車,並為維護校園環境清潔,對進入校園的車輛收取清潔維護費,且所收的費用屬於利用校園設施的使用規費,與經營停車場業收取停車費的情形不同,此外校園有自治權,並非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停車場,因此不適用停車場法,判陳姓大學生敗訴,全案確定。。
陳姓大學生高中時因為3次朝會未參加被記警告,向校方、教育部申訴皆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最後遭台北高等行政判決敗訴確定,如今又因停車費糾紛,槓上東華大學,仍然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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