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鄭昱芸涉嫌詐領助理費,二審判刑3年8月。(圖/翻攝新竹縣政府網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議員鄭昱芸,遭檢方指控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21萬餘元,提起公訴,檢方還因為她「台大政治所」碩士畢業身分,請求加重其刑。一審重判7年4月,但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認為她確實為地方做事,情輕法重,酌減其刑,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1978年出生的鄭昱芸為無黨籍新竹縣議員,2014年進入政壇當選芎林鄉代表,2018年轉戰新竹縣芎林選區議員選舉獲當選,年僅39歲。不過檢方起訴指出,鄭女於2018年12月底至隔年1月4日間某日,在芎林鄉某工作室,向吳姓女子商議她為人頭,申報為公費助理,薪資詐領後歸鄭女所有;吳女同意後於「聘書」上簽名,每月支領2萬6900元公費助理薪資。2人之後又討論,將吳女的36歲兒子、陳男一同申報「假助理」詐領助理費。總計詐領22萬4547元。
檢方查證屬實後,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對鄭女等人提起公訴。另外檢方也在起訴書中交代,因鄭女為台大政治研究所高學歷知識之士,卻犯下如上犯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鄭女重判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重新計算詐領的金額,認為鄭女利用吳女、陳男的人頭戶,分別詐領各11萬3,674元、10萬4,575元,合計詐領助理費21萬8,249元,確實有罪。但考量她「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考量詐領僅21萬餘元,若科以最低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輕法重,因此高院依照刑法59條減刑,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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