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放手機偷拍妙齡女裙底 色男當場被抓包!免囚代價曝

▲桃園市鄭姓男子今年4月間在桃園區某停車場見妙齡女子穿著短裙,將手機以襪子包覆後放在停車格欲偷拍,當場被女子識破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桃園市鄭姓男子今年4月間在桃園區某停車場見妙齡女子穿著短裙,將手機以襪子包覆後放在停車格欲偷拍,當場被女子識破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鄭姓男子今年4月間見素不相識的妙齡女子穿著性感,竟將自己手機以襪子包覆後放在機車停車格地上偷拍女子裙底,女子騎車時發現地上有手機,鏡頭正對著她當場被嚇傻,立即打電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鄭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鄭姓男子今年4月21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區某路段,見未曾謀面的女子穿著短裙非常性感,見女子徒步要去騎車,趁機將手機以襪子包裹後鏡頭朝上放在機車停車格地上,欲偷拍女子裙底風光。女子後來察覺地上有手機且鏡頭朝著她,發現鄭男就在旁邊,懷疑鄭男偷拍,氣得打電話向桃園警分局報案。

桃園警分局員警到場後,當場在手機裡查閱手機內拍攝影片,並調閱附近監視畫面,確認鄭男有偷拍事實,警方當場查扣手機與2張記憶卡,將鄭男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檢方偵辦;桃檢檢察官複訊後,依照妨害秘密罪嫌將鄭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鄭男坦承犯行,也願意與女子和解;法官審酌鄭男為逞一己私慾,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女子裙下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其隱私,對女子心理造成傷害。惟念鄭男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法官審結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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