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煮糖漿的時候打翻鍋具燙傷手,向學校提國賠。(資料照片/記者李忠憲攝)
記者劉人豪/台中報導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台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的一名女學生,在學校練習煮園遊會準備販售的糖葫蘆糖漿時,不慎打翻造成左手掌二度灼傷,向校方求償未果,提起國賠141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校方並無過失,判學生敗訴。
女學生主張,她2019年為台中高農1年級學生,因學校要舉辦園遊會,班導要求學生帶食材、鍋具、卡式爐等物品到校,練習烹煮所欲販售之珍珠奶茶、奶酪、糖葫蘆等食物。
於是女學生跟同學帶齊物品,在實習教室將卡式爐置於桌上,在卡式爐上放置鍋具、點火烹煮糖漿,以製作糖葫蘆,結果鍋具因併桌不穩而翻落,鍋具內糖漿即淋至女學生左手掌,導致左手掌二度燒傷。
女學生認為,任課老師及班導師均未在場善盡保護、監督之責,導致鍋具翻落造成左手掌二度燒傷,經向學校求償未能達成協議,而兩位教師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務員,於是提起國賠,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共141萬餘元。
校方指出,班導師並未同意負責製作糖葫蘆之學生攜帶卡式爐、鍋具到校,而係指示其等應於到校前完成糖葫蘆製作,再帶至學校試吃,校方並無過失。
任課老師則說明,當天上完後已經將全班學生交給班導師,所以不知道班導師帶回後對學生有何指示,回到辦公室後,有同學跑進辦公室說女學生被燙傷,才知道發生事故。
班導師則表示,當時討論園遊會的食物,有請同學帶潤餅跟珍珠奶茶的食材來學校試做,及帶糖葫蘆、奶酪的成品來學校試吃。事故發生時為下課時間,而非實習課上課時間,也沒有同意她們可以試做糖葫蘆,「試做糖葫蘆開火之前沒有事先跟我報備,當時我也不在場」。
法官認為,班導師既未同意女學生攜帶材料到校製作糖葫蘆,且女學生開火烹煮糖漿前,亦未徵詢班導師同意,所以班導師無法得知女學生有在教室自行併桌開火烹煮糖漿之危險行為,無法預見女學生會發生燙傷意外,難認定班導師對於事故發生有注意能力、未盡在場保護、監督等過失,台中地方法院一審駁回女學生的國賠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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