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懷疑移情別戀,今年5月間趁機在女友之男性友人轎車底部偷裝衛星定位器掌握行蹤,經送驗後報警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侯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懷疑移情別戀,今年5月間趁機在女友之男性友人轎車底部偷裝衛星定位器,藉此掌握其行蹤與非公開活動,其男性友人將轎車送驗驚覺被偷裝定位器,透過內部SIM卡察覺是侯男所為;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侯男坦承犯行,也願意和解賠償,但對方無意調解,法官審結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侯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9歲的侯姓男子與女子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因故分手,侯男懷疑女友移情別戀,今年5月7日凌晨1時許,侯男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路段發現女友之洪姓男性友人轎車停放路旁,趁機將衛星定位器吸黏在轎車底盤,藉此查知並紀錄該車行蹤,竊錄洪男非公開活動。洪男5月9日將轎車送驗,當場查出車輛底盤有衛星定位器,報警處理,警方當場查內含SIM卡之衛星定位器等證物,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
桃檢複訊時,侯男坦承犯行,前女友與洪男則指證歷歷,警方也提供扣案之衛星定位器、警方筆錄等證物佐證,偵結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侯男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侯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侯男以GPS衛星定位器結合通訊網路,利用電磁紀錄竊錄告訴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所在位置資訊,自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態樣。
法官審酌,侯男為掌握告訴人與前女友之行蹤,竟以GPS定位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交通工具車底,竊錄告訴人行蹤,侵犯其合理之隱私期待權,行為誠屬不當;侯男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有與告訴人調解之意願,惟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果,法官審結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更多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