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稅10萬扶養姪子...年薪千萬竹科法務長花百萬告官 慘吞8連敗

(重傳Logo)▲▼金融,投資,鈔票,1000元,消費,台幣,年終,年終獎金,獎金,新台幣,錢,財富。(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洪姓女子年收千萬,報稅時列報扶養3名姪子,節稅10萬餘元,被國稅局通知洪女不得跳過扶養順序,認列姪子為被扶養人,須補繳稅額。(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苗栗一名年薪高達1425萬餘元的洪姓女子,在報稅時列報扶養3姪子,被國稅局認定不符規定,須補稅10萬餘元。洪女不服,多年來數度提起行政訴訟抗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洪女與姪子分隔2地居住,並無「同居一家」,且姪子的父母有財力扶養孩子,洪女若要跳過扶養順序,應舉證姪子的父母無扶養能力,判洪女敗訴,全案定讞。

洪女是知名半導體大廠的法務長 ,本身也有律師執照,她繳納2016年到2019年這4年的所得稅時,每年都因為列報扶養3名姪子失敗而提出行政訴訟,但都敗訴,四案全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被駁回,等於八度打官司抗稅,但結果卻是八連敗,光律師費恐怕已超過百萬。

而洪女申報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再度列報扶養父母和3名姪子,免稅額共616,000元,經國稅局初查結果,姪子3人仍未符合可列報受扶養親屬規定,不准認列,依洪女綜合所得額為14,284,670元,應補徵納稅額105,600元。

洪女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仍遭財政部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洪女認為,民法規定履行義務順序,並沒有禁止順序在後面的扶養義務人,越過順序在前的義務人,因此她提供經濟扶養無謀生能力的姪子,就是「扶養」。

洪女表示,雖然她住苗栗、在新竹工作,姪子住在台中,但現在交通、通訊發達,她搭高鐵只要24分鐘就可從新竹抵達台中見孩子,從苗票出發更是只要17分鐘,20分鐘左右的車程不會阻礙她和孩子經營共同生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家戶由收入較高者申報扶養,明顯可以節稅,若人人都可以任意將他人受扶養人轉由自己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國家稅收會有短少的風險。尤其洪女為高所得,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此案若由洪女申報成功,可節省105,600元,若由父母申報,則只能退稅額3,577元。

法官指出,洪女並無和姪子同居,並不具備「已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條件。姪子由父母照顧,當時分別就讀國小、國中,也不會因為姑姑經常關心,就萌生離開父母、改願與姑姑永久共同生活的意願。且母親2019年度有各類所得總額合計912,317元,並擔任醫事檢驗所負責人,具有相當收入,而父親雖然未報所得,但正值49歲壯年,想來也有相當工作能力,父母並非無法扶養,駁回洪女上訴,全案定讞,洪女還是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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