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於2022年10月24日針對連身條款是否違憲舉辦不公開的說明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憲法法庭將於2022年10月24日,針對所謂連身條款是否違憲舉辦說明會。由於此次審理,總共合併了46個案件,也理所當然成為不開啟言詞辯論的最主要理由,致為人所質疑。而撇開此程序保障的問題不談,對於一再碰到相同法官為審判,真的不會違反公平審判原則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就應自行迴避,若不迴避而為裁判,就屬判決絕對違法,目的正在維持法院的公平審判。只是如此看似毫無爭議的規範,卻屢屢在司法實踐中,面臨挑戰。
首先,就所謂裁判的解釋被極度限縮,如受命法官主持準備程序,甚至也參與正式審判,卻在裁判前高升至高等法院,若此法官於上級審又抽到此案,因其未參與下級審的判決,就被解釋為無庸迴避。只是在法官對本案,不僅知之甚深,甚至早有定見下,如此的上訴救濟權就可能因此被挖空。
而一個更重要的關鍵,乃是1982年的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竟認為此條款的目的,僅是在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法官曾參與前審而應迴避的範圍,就因此只限於下級審。故如對確定判決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抽到案件的法官就算曾判過此案,也無庸迴避。又如第三審法官撤銷發回更審,更審判決之後上訴又輪由同一法官審理,亦無庸迴避。
凡此情況或在期待法官有知錯能改的勇氣,但試想,若真推翻自己的判決,就必面臨枉法裁判之質疑與法律究責,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這種道德風險是不可能消除的。故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肯定也知道此疑問,就在理由書提到,若無事實困難,仍應改由他法官審理,但這只能算是善意的提醒,並無任何實質拘束力。
故有關再審、更審要否迴避的問題,就一直是刑事司法實務爭執的焦點。而就再審迴避的部分,2021年曾有當事人聲請要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為統一解釋,但因審理庭徵詢他刑事庭的意見,皆認為應依據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即比照民事再審必須迴避的規定,算是統一解決了此爭議。
惟有關更審迴避之問題,雖也是爭議不斷,卻於2018年,藉由最高法院的分案實施要點將無庸迴避的慣例正式明文化。這反而令人感覺,比起四十年前的釋字第178號解釋更為倒退。至於所謂最高法院分案要點的連身條款,即是重大案件無論更審上訴幾次,都由同一庭為審理,這就使上訴救濟形同虛設,致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保障。
凡此疑問,究其根源,當在於重大案件發回更審乃屬平常,在法官人數極其有限下,若堅持有參與前審即迴避的規範,恐會出現無法官可審的窘境。這也是實務界擔心的,一旦憲法法庭裁判違憲,恐會帶來司法大震盪的主因。
只是如此的事實困難與司法弊端,實不能為否定公平法院與侵害訴訟權的正當化理由,更必須深切檢討,為何台灣的重罪案件,如涉及死刑或重大經濟犯罪者,為何老是在上訴、發回更審中徘徊,既陷入訴訟長期化的夢魘,也為已經匱乏的司法,帶來更大的壓力。
而更重要的當務之急,即是有關迴避制度的改革,故立法者實無庸等待憲法法庭是否審理、是否裁判違憲等的不確定因素,而應立即修法以對,並趁此機會,亦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類似問題,一併為檢討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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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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