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清晨攔查一名騎機車違規的男子,竟從對方牛仔褲內搜出摺疊刀(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台南報導
台南王姓男子騎機車,因沒有開大燈且使用手機,遭執勤員警攔查,結果被發現牛仔褲口袋裡藏有一把折疊刀,被移送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審結,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王男3千元。
判決書指出,台南王男今年7月19日凌晨3時許騎機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2段時,因沒有開大燈,且邊騎車邊使用手機,遭執勤員警攔查。員警檢查時,竟從王男牛仔褲口袋裡搜出1把摺疊刀,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審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明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法官認為,王男無故攜帶具有殺傷力的摺疊刀,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危險,因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王男3千元,並沒收王男的摺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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