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男到三總進行重大手術,出院時才知自費部分要價2百多萬,他認為醫院收費不合理拒絕支付,醫院為追討費用與莊男訴諸法院。(示意圖/PIXABABY)
記者蔡怡萍/南投報導
莊姓男子因重大傷病而住進三軍總醫院治療,他在院一個月的期間進行數次手術與治療,出院時才赫然發現醫療費用高達214萬餘元,原來是因為莊男第一次手術前在院方詢問自費或健保時,他回答了「自費」,他認為院方在第二次之後都沒再詢問或告知,有疏失而拒絕再支付高額醫療費,三總診療服務處為追討費用遂提出告訴。法官審理後,幫莊男扣除了可健保支付部分,但其他自費項目都有莊男妻子親筆簽名,視為同意醫療契約,計算後仍然有125萬1077元需繳納,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需進行重大手術而到台北三軍總醫院接受治療,時間自2019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30日,自費金額共214萬6172元,莊男隔年2月間辦理出院時看見金額嚇了一大跳,但為了出院只好向醫院聲請每期17萬8847元的分期付款,但他僅付了前3期53萬餘元後,就認為金額實在太高拒絕再付。
莊男表示,醫生只有在剛住院第一次手術時,有問過要「自費或健保」,他當下回答「自費」,但第二次手術以後的相關費用醫生都沒再告知,很多材料都沒有知會金額,護士拿手術同意書來簽名時,也完全沒任何標示,他主張醫師應該說明整個手術費用、提供病人可自行選擇或評估,而不是到出院時才知道總金額,事後向健保局申訴也得到沒有違法的答覆,但他認為第二次手術後的費用醫院不得請求這麼多。
法院檢視三總提出莊男的醫療項目明細,幫忙扣除了健保可支付的8萬餘元,其餘未償還部分還有152萬512元;而三總主張這些自費品項都確實用在莊男身上,但法官認為有一部分「無法證明有於莊男同意後使用」,再扣除26萬9435元。
至於剩下的125萬1077元,在莊男進行自費手術前,都有其妻子的同意簽名,認為即已成立雙方醫療契約,這部分法院認為仍需支付,判莊男還是需要繳納費用給醫院,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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