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規則認定單車屬於「慢車」,過馬路須行駛專用道,不得行駛一般行人穿越道,除非有標誌開放與行人共用。(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6旬石姓男子前年騎腳踏車過馬路,遭謝姓男子開車貿然左轉撞倒成傷,他怒告謝男害他飽受驚嚇,常半夜驚醒自問「我還活著嗎」、身心均受嚴重傷害,求償精神慰撫12萬元,卻被一審認定他違規在行人穿越道上騎單車,須自負3成過失責任,僅判謝男應賠3萬5000元,石男上訴主張警方已對他撤罰,二審台北地院仍認定石男違規屬實,駁回他的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石男於2020年12月16日深夜10點多,騎單車由北往南從臥龍街穿越和平東路二段,遭謝男開車從對向貿然左轉撞倒,造成頸部扭傷,雙肩、下背部和左膝多處擦挫傷,送醫幸好沒危及生命,他怒告謝男沒注意車前狀況、沒禮讓行人擁有的絕對路權而肇事。
石男並主張因此受到激烈驚嚇,不太願意晚間外出,更常半夜驚醒自問「我還活著嗎」,他認為謝男害他生活作息、品質與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影響,要求賠償精神慰撫12萬元。
謝男刑案部自首,但不願賠12萬元而無法和解撤告,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他在求償案中仍坦承有錯,但認為只須賠償石男1萬元就足夠,且石男本案被警方開單告發違規在行人穿越道上騎單車,應負3成過失責任。
民事一審由北院審理,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認定本件賠償金額以5萬元為準,但石男在未開放自行車與行人共用的行人穿越道騎乘「慢車」,雖然警方事後依本案刑事判決撤銷石男的罰單,石男的違規行為依然屬實,據此認定石男須負30%過失責任,判謝男僅須賠償3萬5000元。
石男不服,上訴主張警方對他撤罰代表他沒違規。北院二審審理指出,單車屬於「慢車」的一種,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規定行駛,違者可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事發現場行人穿越道,沒開放自行車與行人共用,石男騎的單車沒裝設燈光,石男更自承當時看到謝男直直逼近沒減速,於是「加速向前閃避」。
法官認為石男當時屬於「慢車駕駛人」、不是「行人」,不適用汽機車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路權,加上石男騎乘慢車夜間無燈光又加速爭先前行,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據此駁回石男上訴確定。據悉,石男隔年(2021年)10月傍晚在附近騎腳踏車過馬路,又遭1輛貿然左轉的轎車撞傷,以和解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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