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劉和鑫/國民法官要做哪些準備

▲國民法官法庭。(圖/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提供)

▲國民法官法庭。(圖/資料照)

我國《國民法官法》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做為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的重要制度基礎,同時也是我國司法制度近年來的重大改革之一,目的是為了借助社會各界多元的經驗,由人民選為「國民法官」與法院「法官」間進行交流後,俾對所審理案件的案情能有更多面向的認識與理解後,進而提升法院判決的品質。

我國民眾對於此一即將施行的全新制度,宜有哪些基礎認識?筆者願藉本文為民眾解析。

哪些類型案件會找「國民法官」一起參與審判

原則上,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中,最輕法定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再者,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中,同時是故意犯罪且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例如:殺人既遂罪、義憤殺人既遂罪、生母殺嬰既遂罪、傷害致死罪等)。

例外的有, 少年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不會選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另外,如果需要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中,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任一款情形(例如:案件審理將對國民法官產生危害、案件過於複雜、被告已經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且檢辯雙方對於量刑意見並無爭議等)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或經過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聲請聽取意見後,裁定不行使國民參與審判。

何人有機會被選任作為「國民法官」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就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然而,若有《國民法官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的任一種情形,就不具備被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若被選中作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原則上就有參與審判的權利與義務,例外情況下,若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的任一種情形,才可以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上述情形包括因年齡、職業、學業、生活、疾病、生理或心理因素等,導致人民無法確實執行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時,可以向法院陳明拒絕被選任,法院即應准許人民拒絕被選任並予以「除名」。

「國民法官」於開始審判前要先做準備嗎

「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會需要先進行宣誓,宣誓自己在執行國民法官的職務時,會以公正、誠實,依法行使職權,並不會洩漏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宣誓完畢後,由於國民法官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在審理程序開始之前,無法事先看到相關的卷宗及證物,因此法院的審判長會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國民法官說明審判期日訴訟程序進行的方式、自身權限與義務、刑事審判的相關基本原則(如:自由心證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被告被起訴罪名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令的解釋方法等。

「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開始後,會與「法官」一同全程參與案件審理程序。在證據調查程序中,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由當事人、辯護人詰問或詢問完畢,並告知審判長後,可以在待證事項的範圍內自行或請審判長代為對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提出補充問題。

於審理程序中,國民法官若有任何疑惑,隨時都可以請求審判長進行說明與解釋。若審理程序中,涉及專門的法律問題(如:證物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訴訟程序的裁等),雖然是由法院「法官」決定,但「國民法官」也可以提出相關的意見,並且若對於決定結果有疑惑,還可以請求法庭審判長釋疑。

國民法官有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權力嗎

在評議結果上,須包含「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意見合計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也就是超過6人以上的同意(法官3名、國民法官6名)才能判決被告「有罪」;若未達到上述同意門檻,就應該對該刑事被告作成「無罪判決」或「有利的認定」。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透過由一般民眾中隨機抽選的「國民法官」全程參與法院的刑事審理程序,親自體驗法官指揮訴訟的過程,聆聽檢察官論告的完整推論、被告及辯護人的辯護內容、被害人的親身陳述,並於審理過程及最後評議時,隨時以自身的社會歷練,與法官立於對等的立場交換意見,做出判決結果。此一制度的理想,是希望判決結果能夠貼近社會現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讓社會與司法界能攜手邁向進步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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