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行拖吊任務,竟遇到違規者躺地阻止螃蟹夾。此為示意圖。(圖/翻攝自Facebook/汐止警好讚)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郭姓小黃運將,2020年9月間將計程車違規停放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某紅線路段上,遭員警發現,執行拖吊。車子已經被架上輔助輪,並以螃蟹夾抬起離開地面時,郭男突然衝出阻止拖吊,他先站在螃蟹夾上,之後蹲下,最後更躺在地上阻止拖吊,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郭男有罪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9月9日13時49分許,郭男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2段紅線路段上,違規停放自己的計程車。轄區員警發現後,聯絡拖吊車前來執行拖吊。員警依照規定,將計程車後輪架上輔助輪,前輪則以拖吊車螃蟹夾抬起,準備離開到拖吊場時,郭男突然衝出來。他先拍打拖吊車車窗,要求拖吊車司機停車。
郭男請求司機開罰單就好,不要拖吊,但司機回說不能決定,要他問後方員警。郭男見狀,直接走到螃蟹夾上,就站在螃蟹夾上阻止拖吊車離去,站累了,郭男就蹲下;最後更直接躺臥在地上,雙腳跨在螃蟹夾上。郭男的行為全被員警的密錄器以及路口的監視器拍下,員警將全案移送法辦,檢方依照「妨害公務」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郭男否認犯案,辯稱在員警、拖吊人員完成拖吊作業並移動車輛前,自己就已經抵達現場,是拖吊人員故意駛離,員警也未秉公依法處理;另外他也否認對員警做任何強暴迫行為。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郭男僅做出「消極的阻擋動作」,員警也供稱沒受到暴力脅迫,因此判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為郭男主觀上有妨害公務的犯意,客觀上更「以立、坐及雙足置於執行工具施加物理有形力阻礙公務行為」,因此成立本罪,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郭男不僅車輛遭拖吊、支付罰鍰,更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定讞、需繳交罰金,最後還因本案被眾人週知,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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