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慣犯喝茫改騎「電動滑板車」 法官仍認酒駕判刑2月罰1萬

▲▼電動滑板車。(圖/記者蔡文鈴攝)

▲男子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法官認定是酒駕。(圖/示意圖/記者蔡文鈴攝)

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31歲曾姓男子在夜店喝酒後,騎電動滑板車離開,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與松智路口被警攔檢,測出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台北地院依照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2年7月14日早上5點多,在「EPIC CLUB」喝完啤酒後,騎乘「小米電動滑板車PRO」上路,隨後被警方攔下以酒精檢測器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92毫克。

檢察官認為,雖然滑板車是「動力交通工具」,但曾男的滑板車重量14.2公斤,最大負荷100公斤重,最高時速達25公里,滿電續航45公里,配備雙重煞車系統,若發生交通事故,通常足以導致一定程度之傷亡,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曾男案發時騎乘電動滑板車確屬以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之交通工具,且行進速度相較於倚賴人力或獸力產生動能之交通工具為高,認定曾男酒後騎電動滑板車犯公共危險罪。

台北地院審酌,曾男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既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且曾男2015年即曾因酒駕緩起訴,於2016及2018年間再因為相同類型案件,判有期徒刑3月及4月確定,曾男卻仍不知警惕,依公共危險罪判曾男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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