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溝蓋與路面差4公分,害騎士慘摔癱,判准國賠904萬。此為示意圖。(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從事木工的賴姓男子,2014年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愛國西路、重慶南路口時,因慢車道有民眾遊行抗議,即依警方指示轉進快車道。結果車輪壓到與路面落差4公分的水溝蓋,嚴重摔車,最後腦出血、四肢肢體癱瘓。賴男請求國賠,一審判准622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18日加碼,改判准國賠904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4年4月11日上午12時15分許,賴男騎機車於臺北市愛國西路慢車道由西往東行駛,行經愛國西路與重慶南路1段交叉路口時,適逢前方慢車道有遊行抗議活動而封閉,僅開放愛國西路快車道供車輛通行。賴男乃遵循交通人員之指揮,自愛國西路慢車道緩慢由外側往內側行駛,以便於通過路口後轉換至快車道。結果他車輪壓到與路面落差4公分的水溝蓋,輪胎瞬間騰空歪斜,賴男失去重心而慘摔。
賴男被緊急送醫治療,受有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出血、腦出血、顏面及顱底骨骨折及創傷後水腦症等傷害,至今仍有四肢肢體癱瘓、吞嚥困難及失語症,且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專人照護。賴男不滿,認為管理水溝蓋的台北市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有疏失,請求國家賠償1571萬9018元。
法院審理時,新工處否認具有疏失,辯稱水溝蓋緊鄰路中安全島設置,具有排水功能,並無疏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水溝蓋設置確有疏失,但賴男騎車操控不當,也要負4成過失責任,一審最後判准國賠622萬餘元。
案件上訴二審,賴男再追加求償金額,總計求償2494萬9781元,而高院審理後,還是認定新工處有疏失,必須國賠;另外也認定賴男仍須負擔4成過失責任。全案於18日宣判,高院加碼,改判准國賠904萬6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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