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3歲女童慘遭方姓生母與胡姓同居人凌虐致死,一審法官依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處方女有期徒刑13年6月;胡男處有期徒刑13年2月,二審將於10月20日宣判。(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1名3歲女童2021年8月30日,慘遭方姓生母與胡姓同居人凌虐致死,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依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處方女有期徒刑13年6月;胡男處有期徒刑13年2月,本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將於10月20日宣判。
一審判決指出,方女、胡男雖主觀上無致女童於死之決意或預見,然客觀上能預見女童年僅3歲,身體尚未發育健全且脆弱,若長時間對其毆打、揮打、施暴或凌虐致傷之次數頻繁,又未送醫治療,恐有導致其死亡結果發生之可能,竟共同基於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而妨害身心健全發育之犯意聯絡,於2021年7月下旬某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晚間6時許止之期間內,對女童凌虐、毆打犯行。
法官認定,胡男以每周1至2次,每次20至30分鐘之頻率,徒手或持鋁合金材質之「驅塵氏」乾濕兩用拖把把柄處,毆打女童四肢、屁股,並大力捏掐女童臉頰、雙耳耳垂;方女則以每周3至4次,每次30分鐘至數小時不等之頻率,徒手或持前開拖把把柄處毆打女童四肢、屁股,並大力捏或以指甲刺掐女童口鼻、臉頰皮膚;咬女童臉頰或手部;持圓形木梳之尖球大力敲打女童手臂、摑掌;令女童罰站數小時致其因不堪疲勞及睡意摔倒;命女童以伏地挺身之姿勢撐地並以腳踩其後背,使伏地長達約7小時,致其因體力不支,改以頭頂地板支撐身體導致嘴唇缺水致乾裂流血;持蓮蓬頭敲女童頭部,接續共同對未滿18歲之女童施以凌虐,足以妨害女童之身心健全發育。
2021年8月29日凌晨起至8月30日晚間9時許止之期間內,明知女童出現全身無力、脫糞、身體不適之異常現象,而有急需送醫接受治療之必要,2人唯恐送醫後遭醫院通報將受刑事追訴、處罰,方女、胡男仍未將女童送醫救治,並於同日晚上7時8分許起獨留女童在家中,2人出門購物。
30日晚間9時13分許至9時15分許2人返家後,胡男因不耐女童表示想吐不適,竟於浴室大力推女童撞擊地板或牆面,致女童牙齦裂傷、上排牙齒斷裂2顆、急速休克而失去意識。
方女、胡男見狀才找來救護車,將女童送往成大醫院救治,女童於同日晚上10時28分許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呈現全身瘀傷、牙齦裂傷、低血糖及多處皮下氣腫,經急救後,仍因遭毆打全身多處鈍力傷致顱內出血腦幹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十二指腸壞死出血及破裂併腹膜炎、橫紋肌溶解症及大量出血,而於同日晚上11時4分許不治死亡。
法官指出,被害女童長期在嘉義舅公家居住,自2021年7月1日起始與生母方女及其同居人胡男同住,本應與母親團聚享受天倫之樂,而方女身為母親,屬女童幼兒時期最重要之依賴對象、無可取代,並對女童於該關鍵時期之成長發育具有決定性之影響力,理應盡其所能維護女童之安全及身心健康,基於耐心、細心仔細教養女童,僅因不滿女童不願立刻配合大人指令、無法安睡而打擾其等睡眠、說話使其等感覺冒犯、擅自食用食物等,屢經勸誡仍未改善,即無視女童年僅3歲,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恣意共同凌虐女童,導致女童遍體鱗傷。
2人又因擔憂女童受凌虐一事遭揭露,將受有刑事處罰,仍未將女童送醫治療,衡諸常情,一般為人父母若見孩童受有前述傷勢,無不積極尋求治療,豈會如被告方女、胡男對女童漠不關心,僅塗藥敷衍了事,更顯示2人對女童極其冷漠、無情,非一般正常有血性之人所可接受或容忍,且2人對女童施以凌虐終至女童死亡。
法官審酌生命之價值是所有法益中最高,被告方女、胡男固處於育兒壓力中,處境讓人同情或感同身受,然仍不得以此合理化其凌虐女童致死之作為,再衡以被告方女、胡男係對女童施以持續之凌虐,使女童無從抵抗,長時間內飽受凌虐傷害之苦,終致死亡始得以解脫,女童所受之痛苦強度、恐懼程度及時間上之持續性,連一般成年人都難以承受,更見被告方女、胡男所生損害之鉅。
方女、胡男所為已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欲追求「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範意旨,另考量方女於法院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胡男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依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處方女有期徒刑13年6月;胡男處有期徒刑13年2月。
本案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經審理後將於10月2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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