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曾姓男子(31歲)今年7月14日清晨6點騎乘電動滑板車在信義區松智路口,遭到警方攔查,結果警方發現他有喝酒,經酒測值高達0.92,警方認定他酒駕騎乘電動滑板車將他帶回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當時曾男質疑「喝酒不能騎電動滑板車嗎?」該案經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嫌一審將他判處2月徒刑,可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曾男酒後騎乘電動滑板通勤,遭法院認定酒駕屬實判刑。(圖說下同/記者張君豪翻攝)
警方呼籲民眾,檢警查緝酒駕行為的司法實務上曾經垂詢法務部關於交通工具的定義、根據法務部法檢字第字第1000014063號回函說明「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以電力、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法務部指出:包含民眾騎乘的「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涉及個案,應由承辦檢察官、法官依職權判斷。
信義警方指出:許多民眾酒後選擇電動自行車、電動腳踏車或電動滑板車來代步,以為這些不屬於汽機車,所以無罰則問題。事實上這是誤解法律,上述利用電力仍屬刑法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範疇,只要酒測值超標,同樣觸犯公共危險罪。
信義警方藉此案例呼籲,民眾千萬不要自我感覺喝酒微量,就逞強駕車上路,民眾如遇飲酒場合,建議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往返,如有駕車前往,也務必指定代駕或商請未飲酒親友接送,騎乘使用任何「動力交通工具」都在警方取締範圍內,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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