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虐死3歲童!伏地挺身7hrs+狠拖狂揍 二審改罪名重判理由曝

▲台南市1名3歲女童慘遭方姓生母與胡姓同居人凌虐致死,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刑度。(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1名3歲女童慘遭方姓生母與胡姓同居人凌虐致死,二審變更法條改判,惟仍維持刑度。(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1名3歲女童2021年8月30日,慘遭方姓生母與胡姓同居人凌虐致死,一審法官依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處方女有期徒刑13年6月;胡男處有期徒刑13年2月,本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0日上午宣判,撤銷一審原判,變更法條改依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刑,但維持一審刑度,全案還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胡男以每周1至2次,每次20至30分鐘之頻率,徒手或持鋁合金材質之「驅塵氏」乾濕兩用拖把把柄處,毆打女童四肢、屁股,並大力捏掐女童臉頰、雙耳耳垂;方女則以每周3至4次,每次30分鐘至數小時不等之頻率,徒手或持前開拖把把柄處毆打女童四肢、屁股,並大力捏或以指甲刺掐女童口鼻、臉頰皮膚;咬女童臉頰或手部;持圓形木梳之尖球大力敲打女童手臂、摑掌;令女童罰站數小時致其因不堪疲勞及睡意摔倒;命女童以伏地挺身之姿勢撐地並以腳踩其後背,使伏地長達約7小時,致其因體力不支而於期間內改以頭頂地板支撐身體而嘴唇缺水致乾裂流血;持蓮蓬頭敲女童頭部。

2021年8月29日凌晨起至8月30日晚間9時許止之期間內,兩人明知女童出現全身無力、脫糞、身體不適之異常現象,而有急需送醫接受治療之必要,只因擔心送醫後遭醫院通報將受刑事追訴、處罰,方女、胡男仍未將女童送醫救治,並於同日晚上7時8分許起獨留女童在家中,2人出門購物。

▲台南市1名3歲女童慘遭方姓生母與胡姓同居人凌虐致死,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刑度。(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30日晚間9時13分許至9時15分許2人返家後,胡男因不耐女童表示想吐不適,竟於浴室大力推女童撞擊地板或牆面,致女童牙齦裂傷、上排牙齒斷裂2顆、急速休克而失去意識。

方女、胡男見狀始請救護車將女童送往成大醫院救治,女童於同日晚上10時28分許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呈現全身瘀傷、牙齦裂傷、低血糖及多處皮下氣腫,經急救後,仍因遭毆打全身多處鈍力傷致顱內出血腦幹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十二指腸壞死出血及破裂併腹膜炎、橫紋肌溶解症及大量出血,而於同日晚上11時4分許不治死亡。

二審法官指出,一審原決認方女、胡男應僅論以較為狹隘之「妨害幼童自然發育致死」罪,不另論傷害致死罪,而與二審認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不同,本案尚無從認定方女犯罪情狀有何顯可憫恕之情形,胡男否認凌虐部分犯罪,亦無足取,且原判決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綜合判斷而量處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無違背罪責原則及公平、比例原則,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原審量刑不當均無理由。

二審法官認為,2人凌虐傷害女童之期間甚長、手段殘酷,終致女童死亡之無可挽回結果,嚴重背離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與身心健全發展並維護其人性尊嚴之教養義務,犯罪情節重大,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輕重,撤銷一審原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方女及胡男各13年6月、13年2月之刑。本案除強制罪外,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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