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豐鄉長徐茂淦圖利廠商,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2018年間以條件交換的方式,要求業者拆除他老家並清運廢棄物,還指示屬下打開掩埋場大門,放行3天;業者趁機調度其他廢棄物進場清傾倒。一二審均將徐茂淦判刑3年半,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檢方起訴指出,徐茂淦2018年3月間要求盧姓業者拆除弟媳名下的老宅,並口頭承諾將水溝改善工程發包給盧男做為補貼。盧男變賣完高價廢棄物後,卻不願吸收剩下的廢棄磚、瓦、水泥塊等廢棄物。徐茂淦為節省老宅拆除廢棄物之清除費用,就與負責掩埋場營運的林姓技士共商處置方式,議定由林男安排於清明連假期間,撥出3日違法放行,供盧姓業者使用。
林男並配合徐茂淦指示,以「樹枝、樹葉」要求清潔隊員開立放行條,讓盧男順利進場傾倒。盧男竟利用這3天期間,以每車8千元的費用,承攬北埔地區營建廢棄物,並與徐家老宅廢棄物一同運到掩埋場,總計3天運送118台車、約近千公噸建築廢棄物,處理費總計高達52餘萬元,其中徐家老宅就佔了34台車,需約20萬元處理費。盧男還包了一個1萬5千元的紅包給現場清潔隊員,以示感謝。
案經檢舉後,檢方傳喚徐茂淦等人訊問,徐茂淦否認犯案,辯稱當時是以廢棄物中有價值的鋁、鐵抵銷,當作拆除清運費用;另外他也否認指示林男放行。但因證人指證歷歷,檢方當時聲請羈押徐茂淦獲准。全案提起公訴後,徐茂淦改以40萬元交保。
一二審均認定徐茂淦犯下《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均將他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徐茂淦將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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