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積電領班變造車牌被識破。(資料照片/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劉人豪/新竹報導
賴姓男子為規避警方舉發或躲避查緝,將自小客車車牌號碼其中一碼「0」變造成「8」後行駛,警方查緝公共危險案件,調閱車牌辨識系統及視器錄影畫面後,發現賴男車牌號碼與檔存車型不符,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賴男在法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法院依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賴男於2021年10月9日凌晨2時46分許,用不明手法,將其福特轎車讀車牌號碼變造(將0改為8),懸掛在該車前、後方後行駛,因警方查緝公共危險案件,發現陳男車輛之車牌號碼與檔存MAZDA車型不符,經調閱車牌辨識系統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賴男於警詢及偵查中,辯稱是有人惡意破壞他的車,他沒有變造車牌。但經查,沒有其他人駕駛過賴男的車,且除了賴男以外,其他人沒有變造該車車牌的動機與可能性。另外賴男無法提出車牌遭他人惡意破壞的證據,也有證人指出賴男的確有駕車行經新竹縣新豐、新埔地區,也有在場觀看飆車及隨車陣逃竄。認為賴男所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賴男於法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新竹地方法院認為,賴男僅因貪圖極速的快感,任意變造車牌行駛於道路上規避稽查,犯後於審理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台積電擔任領班之工作,尚有懷孕之妻子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依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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