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三寶「鬼切下交流道」吃罰單,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求情會丟工作,下場出爐。(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日前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五股交流道出口時,連續右切2個車道且全程均未打方向燈,被警方依危險駕駛開罰18000元,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當時是因為身體不適,急著下交流道才違規,她已經知道錯了,且若處分成立,她將失去外送員生計,請求撤銷罰單。基隆地院日前審理後,駁回告訴。
根據判決書,陳女2021年8月5日上午9時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五股交流道出口時,突然從外側車道右切,先後跨越輔助車道、槽化線,最後駛入減速車道,整個過程均未使用方向燈,跨越槽化線時還差點撞上減速車道車輛,事後被國道警方依危險駕駛開罰1萬8000元,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陳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當天她開車到桃園會面未成年子女,回程時因為勞累身體不適、眼前模糊,為了避免車禍或其他意外,才會切換車道,想快點離開國道,當時事發相當突然,而她又不熟路況,一時緊張才會忘記打方向燈,對於違規已深刻反省。
她進一步說,她的工作是全職外送員,平常只靠外送賺取生活費,還有償還諸多債務,若處分成立,將會失去唯一的經濟來源,加上她與前夫離婚後,子女與前夫同住,若處分成立,前夫必將拒絕她一個月一次的會面探視,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從輕裁罰,讓她能維持生計。
對此,基隆地院法官審理案情,根據警方提供的違規影像,認定陳女行為確實可能危及其他駕駛人,警方舉發並無違誤,至於陳女供訴身體不適、視線模糊,未提出證據證明,難予採信,況且陳女如確有身體不適,更應謹慎小心駕駛,而非心急連續變換車道,反而更易導致其他用路人危險。
法官指出,針對陳女稱是全職外送員,原處分影響其生計等說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章行為,核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裁決機關本應該依法進行裁決,此為法治國家依循之基本原則,陳女主張不能成為免罰依據,加上其確實有危險駕駛行為,認定陳女請求撤銷罰單無理由,審酌後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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