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告男同事在MTV內性侵她,檢警調查後不起訴男子,李女反吃上誣告官司,法院認為她主動「追求刺激」卻翻臉,判她4個月徒刑。(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桃園報導
一名李姓女子約男同事到MTV看電影,2人情投意合之下在包廂內發生性行為,但隔天李女卻翻臉到警局報案稱遭男同事性侵,並提告強制性交,檢察官調查後查無實證不起訴處分,但男同事對於被李女反咬性侵極度不滿,反過來提告,法官認為李女明明是為「尋求生活刺激」而約男同事性交,事後卻報警誣指,依誣告罪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不予緩刑。
根據判決,李女2019年8月28日上午,約了一名男同事到桃園市某MTV看電影,期間2人在包廂內合意發生口交、性行為,電影結束後各自返家;但隔天下午,李女卻前往警局報案表示她被男同事性侵,並提出強制性交告訴。
經過檢察官調查,男同事堅詞否認犯行,稱2人在MTV包廂內是合意性交,檢警調閱MTV現場監視畫面,根據2人LINE對話紀錄擷圖、MTV店內實景照片等勘驗紀錄,檢方偵結予以男同事不起訴處分,而男同事對於李女翻臉不認人的態度相當氣憤,轉而提告誣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李女律師指出因她年紀尚輕、罹患精神疾病需長期治療,請求緩刑;但法官認為李女在自願的情形下與男同事約看MTV並發生關係,卻誣指遭侵犯、浪費偵查資源與保護措施,更使對方費力費時奔波警局與地檢署,甚至可能被貼上性犯罪者之標籤,又直到審理後期才一改否認態度、坦承犯行。
另外,法官檢視2人對話紀錄,可知李女為了「尋求生活上之刺激」,主動邀約男同事發生性行為,事後卻旋即誣指男同事性侵,難認惡意輕微,萬一沒有保存這些證據的話,男同事極有可能因強制性交為最輕3年以上的重罪,遭誣入罪而受千夫所指,且李女精神疾病影響不大、服刑同時能接受治療,因此不准李女緩刑,依誣告罪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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