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航空公司拖延退費、民航局護航 他花上萬元纏訟2年都吞敗

▲▼越捷航空4月起恢復國際航線,4月11日啟程河內飛往台北航線。(圖/越捷航空提供)

▲越捷航空班機。(圖/越捷航空提供)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徐姓男子2019年向越捷航空買機票,但受疫情影響取消航班,徐男申請退費,等3個月才拿到錢,他認為越捷故意拖延,告越捷在台灣的總代理旅行社求償1萬餘元但敗訴確定,徐男不服,改告民航局默許越捷違法在台攬客,要求國賠25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越捷已合法委託在台的總代理,且徐男是直接到越捷官網買票,也已取回全額退款而無損失,再判徐男敗訴確定。

本案源於徐男於2019年11月24日自行上網到越捷航空官網,訂購隔年(2020年)4月1日台中飛往越南胡志明市的單程機票1張,刷卡支付越南盾229萬5000元,折合台幣約3000元,但2020年2月間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航班取消,徐男申請全額退費,2020年7月拿回台幣2959元。

徐男認為越捷故意拖延退款,超出越捷官網所示應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費的期限,還要他自行吸收匯差台幣106元,徐男想告越捷求償,但越捷在台灣沒設立分公司,因此告擔任越捷在台總代理的旅行社,求償106元匯差、延遲退費3個月利息36元、他搭高鐵從台中北上台北協商的往來車資700元,以及票款計算3倍懲罰金9000餘元,共1萬0037元。

旅行社喊冤說徐男是到越捷官網訂票,越捷官網主機和網頁分別設在越南胡志明市跟美國堪薩斯州,徐男應直接找越捷處理票款糾紛。該案法官查明屬實,認定總代理旅行社沒經手本案徐男所買機票、和徐男之間沒有契約關係,判徐男敗訴確定。

徐男不服,提起本件訴訟改告民航局默許越捷沒設立台灣分公司就在我國境內營業,違反《行政程序法》跟《民航法》規定,更害他不能直接在台灣對越捷提告求償,要求國賠25萬餘元,包含前案要求的3倍懲罰金,外加打官司的裁判費、出庭的交通費,還有15萬餘元薪資損失、精神慰撫約8萬元。

民航局抗辯指出,越捷是依照《民航法》規定,在我國境內委託總代理執行、處理客、貨運業務,民航局絕沒縱容違法營業,認為徐男弄錯法律規定告錯人。

本案法官查明法律規定,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若在台設立分支機構,應依法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才可在台營業,否則應委託在台灣境內的總代理執行、處理客、貨運業務,才可在我國攬載客貨,本案總代理旅行社就屬於後者。

法官並指徐男本案是直接向越捷訂票,而越捷官網主機確實設置在境外,越捷並沒違法以自身名義進入我國境內經營業務,徐男所預定機位也是民航局核准的定期航班,加上越捷已全額退還徐男刷卡支付的越南盾229萬5000元,匯差損失與打官司的花費,跟民航局無關,因此再判徐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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