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死囚釋憲求生路!憲法法庭審理死囚連身條款正反激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死刑連身條款說明會直播。(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死刑連身條款說明會,由司法院長許宗力主持。(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34名死刑定讞的死囚,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等憲法原則,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召開說明會,邀請最高法院、司法院代表,以及死囚委任的多名律師、學者,展開辯論。雙方各執一詞,正反激辯。

最高法院現行分案辦法中規定,「案件經2次發回更審,再上訴第三審」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同一承審法官審理,俗稱「連身條款」。由於目前38名死刑定讞的死囚中,有34名死囚均對此聲請釋憲,而法務部也因此暫停執行死刑,故本案引發關注。

此次不僅34名死囚聲請釋憲,另外前省府所屬的唐榮鐵工廠營運部經理劉政哲經貪污判刑定讞後,認為最高法院當時受理非常上訴案的法官,曾參與第二審判決而未迴避,也有違反公平法院等原則,一併聲請釋憲。此外,男子曾盛浩也聲請法官應迴避,維護公平審判權利。由於聲請人都認為違反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因此併案一併審理。

本次爭點題綱涵蓋:(1)法官曾參與通常程序之裁判,於非常上訴程序未迴避;(2)法官曾參與更審前之裁判,於更審程序未迴避;(3)法官曾參與先前第三審程序撤銷發回之裁判,於同一案件再次上訴至第三審程序時未迴避等情形是否違憲?類型三如均由被告上訴有無不同?(4)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及80年版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即更二連身條款)之合憲性。

最高法院主張,基於廣義審級利益概念,參與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於非常上訴程序應予迴避,但非常上訴無時間、次數之限制,不應擴及其他歷審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僅於此範圍內補充。且因第三審程序係以統一法律見解為目的之法律審,其審判對象始終為下級審裁判,且綜合考量整體分案流程,更二連身條款仍屬隨機、無恣意分案,應屬合憲。

死囚黃春棋的辯護律師翁國彥指出,更二審連身條款攸關法官迴避問題,目的是落實公平審判原則,確保人民可獲得公平審判。他以黃春棋為例,假設黃在二審只被判決無期徒刑,卻一再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而合議庭5位法官中,有時候是5位、或4位,或3位重複,此時在被告的立場會質疑,最高法院是否會認為更審將無期徒刑改判為死刑,這在連身條款的被告中時常會出現的問題,應該用違憲的角度來處理。

此外,專家學者中,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認為,非常上訴仍兼具救濟被告之目的,類型一部分應予迴避,且迴避制度核心在於維持公平審判而非審級利益,釋字第178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補充,另外他也認為,更二連身條款應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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