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下,如果一旦所託非人,「出名人」心生貪念,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將有被私人侵吞的風險。(圖/記者李毓康攝)
為充分保障宗教團體的財產,內政部日前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旋於同年5月20日火速三讀通過該條例草案,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8日公布,該法已自同年6月10日起施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影響宗教團體的權益甚鉅,對於政府以火速般的立法效率通過本法案,對宗教團體誠屬一佳音。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終結「宗教團體」將其財產「借名登記」於「自然人」名下此種權宜做法。因為在「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下,如果一旦所託非人,「出名人」心生貪念,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將有被私人侵吞的風險。因此,《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就所有權歸屬沒有爭議、申請人為具有法人格的宗教團體,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的案件,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
「更名登記」是《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所規定的一種特殊過戶方式,宗教團體無須再一次地繳納相關稅負,具有避免重複課稅的效果。若想要利用此種「更名登記」的方式節省稅負,依照《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必須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兩年內(113年6月9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
日前,國內運用該條例辦理「更名登記」,是由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透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於111年10月11日囑託新店地政事務所,將新店教會三民堂「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所有。本件更名登記案件,終結了宗教團體與自然人間的借名登記關係,實現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立法目的,殊值肯定。
根據內政部所發布的新聞,截至111年9月30日止,全國各地已有「143家宗教團體」登錄「797筆」申請,刻正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審認作業中。由此可見,宗教團體將所屬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自然人名下的情形相當普遍。為保障宗教團體的財產,筆者呼籲宗教團體應立即全面檢視自身所有不動產的產權歸屬,倘若有借名登記的情形,應把握「兩年」的申請期間,盡速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
前述新店教會三民堂的案例,得以如此迅速將不動產更名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是因為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如果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有不同意見,則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制定有文書交換的程序,讓申請人及異議人得以充分交換意見,倘若雙方仍無法就不動產所有權歸屬達成一致的意見,則仍需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此外,於無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若申請人為不具備法人格的宗教團體、不動產為耕地,或購買或受贈的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則主管機關不得囑託「更名登記」,僅得囑託「限制登記」。「限制登記」僅於《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施行期間即「十年」內有效;宗教團體若有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囑託「限制登記」,應於十年內盡速消滅「限制登記」的事由,俾利於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移轉登記」。
不動產價值高昂,此於寸土寸金的現代社會中尤然!《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施行後短短幾個月,已有為數不少的申請件數,在在顯示本條例切合了宗教團體的需求。筆者呼籲宗教團體應特別留意條例中有關「期限」的規定,迅速盤點自身的不動產。倘若有借名登記的情形,應迅速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提出申請,就相關程序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需針對異議提出回應意見,甚至有進行訴訟的需求時,則建議尋求專業誠信的律師或地政士協助,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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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林彥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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