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霸陸BRZ測試車。(資料圖/網友提供)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試車車輛行駛道路需申請試車牌,不過現行試車牌不能行駛高速公路,有民眾購買二手車或新車時,為了解性能,頻發生偷偷開到國道等違規亂象,不過考量二手車都是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車輛,交通部預告修法,針對汽車買賣或新車銷售試車,將另發行第二類試車牌,可行駛國道,最快11月底新法上路。
現行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試車牌照憑用,不過考量汽車研究機構試車若在國道飆速影響安全,因此規定不能行駛高速公路,導致頻發生二手車買賣或新車買賣試車時,偷偷上國道,未能遵守領用規定及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試車行駛違規情形嚴重。
為維護道路交通及公共安全,交通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另發行二類試車牌。
交通部表示,考量汽車買賣業有新車展售或二手車銷售,客戶有行駛高速公路試車需要,且其懸掛於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已領過牌照之指定車輛,與汽車製造業或研究機構試測中車輛有所不同,因此將核發供汽車買賣業者申請懸掛指定車輛第二類試車牌照。
交通部監理科長趙晉緯表示,針對交易買賣車輛增列第二類試車牌,都是型式安全驗證已經合格的車輛,車子本身沒有問題,與研發中車輛試車不同,因此可以上高速公路。
趙晉緯指出,目前試車牌依照牌照稅法,費率採最高歲額收取,以自用小客車為例按月收,一年約有15萬元,針對第二類車輛買賣試車牌,財政部未來將檢討稅額,考慮不同試車牌採用不同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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