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8年的台鐵普悠瑪號出軌意外,造成18死的慘劇。列車駕駛員尤振仲被依照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案件上訴第二審,尤男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沒有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也沒有超速。全案於27日宣判,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普悠瑪出軌案,台鐵司機員尤振仲。(圖/記者林敬旻攝)
這起意外發生於2018年10月21日下午近5點左右,當時台鐵宜蘭線一列由樹林車站開往台東車站的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列車,在經過蘇澳鎮新馬車站時,列車以超過速限(75km/h)的速度(141km/h)進入半徑306公尺的新馬站彎道,導致列車前進方向第1節車廂右側車輪浮起後出軌並向左側傾覆,隨後第2至8節車廂也相繼出軌,扭曲呈「W」字形,最後造成18死251傷的慘劇。
▲普悠瑪出軌案,造成18人死亡。(圖/運安會提供)
事發後檢方進行調查,認為認為司機員尤振仲雖在事發前發現列車異常並進行回報;但他在未經允許下就貿然關閉ATP,最後超速進站引發意外。檢方因此對司尤振仲,以及時任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3人,依照「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一審宜蘭地院審理後,認為尤振仲關閉ATP且超速達140公里,是造成意外主因,因此重判有期徒刑4年6月;至於柳燦煌、吳榮欽2人則獲判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開庭時,尤振仲否認犯罪,他表示,列車上加裝ATP,也有遠端監視系統,他不斷與調度員回報,怎會「貿然」關閉ATP?而對檢方指控超速的部分,他回答「列車一直是故障的,速度根本起不來,何來超速之有?」至於檢方請求高院,一審獲判無罪的柳燦煌、吳榮欽在本案中也應負責,應改判有罪。
另外也有罹難者家屬到庭陳述,有人表示,台鐵提供不安全的列車,讓司機員開著問題列車替乘客服務,等發生事情後再把司機員當代罪羔羊,這根本是在家屬的傷口上灑鹽,希望法院能給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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