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租房卻將房間讓給友人使用,友人在房內輕生,數日後被發現已散發屍臭,房東向李男求償屋價損失,獲賠189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新北報導
一名李姓男子以每月2萬的價格向吳姓房東承租一間房,某月起突然拖欠房租與水電費,房東後來經警方告知,李男的俞姓友人竟在該房內輕生,且已經過數日發出濃濃屍臭、屍水滲入地磚,房東認為這間房變成凶宅,價值大為減損,對將房間讓給俞男使用的李男、俞男的姊姊求償258萬4368元,新北地院審後判2人需連帶賠償房東189萬1258元,李男需每月補償騰空房屋歸還之前的租金,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吳姓房東表示,李男與他簽定自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每月2萬元的租約,且約好未經他的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讓給他人使用。而某個月李男開始欠繳房租、水電費,台電通知他即將斷電,他前往該房屋查看時,在門外有聞到陣陣惡臭,但他心想是食物腐壞的味道,留下提醒清理的紙條與欠繳單後就離去。
沒想到3天後,房東在警方通知下,得知李男的俞姓友人竟在該房間內輕生,經過數日才被發現,因為屍臭味瀰漫屋內各處,屍水滲入地磚,房東事後估價,該房屋價值減損181萬餘元,且要進行除臭、將浴室、廚房、家具家電等全數翻新,再支出77萬餘元。
房東認為李男違反租約將房間讓給俞男使用,間接導致房屋變成凶宅,而俞男的姊姊為遺產唯一繼承人,房東提告請求李男賠償損害共計258萬餘元,以及俞男姊姊需在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損害。
俞男姊姊具狀表示,雖然房屋變成所謂的凶宅,但此為一般人主觀認知,實際上房屋功能沒有減損或滅失,交易價值或收益損失也是市場上心理因素所導致,並非所有權能之損害,且俞男受精神疾病所苦、一心求死,又怎會顧念到房屋價值,並說明俞男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可供繼承;至於李男則未做任何表示。
法官認為,該房屋確實成為一般人所稱之凶宅,將會受到嫌惡而減低買賣流通、減損交易價值,李男租下該房、又出借房屋給俞男,而俞男當時23歲,又在屋內留下遺書,向家人一一交代後事,可見俞男當下具識別能力,也能預見房屋會因此變成凶宅,有間接故意,但認為房東提出的裝修翻新費用,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性,判准李男需賠償價值減損189萬餘元,或俞男姊姊於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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