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談離婚時搬家留下鑰匙。(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聶姓男子和洪姓妻子婚後感情不睦,兩人去年6月簽下離婚協議書,7月洪女在還沒完成登記前就先搬家,事後洪女發現丈夫早已交了卓姓新歡,憤而提告求償80萬元,但法官審理發現,洪女在搬離家時,丈夫留言請她「鎖匙放家裡,別帶走」,洪女回「我知道,這樣您的她就得另打一把,對吧」,認定洪女早已知情且接受卓女的存在,判洪女敗訴。
洪女提告主張,她和聶姓丈夫在2012年結婚,但聶男在還沒離婚前,就和卓女擁抱、親吻,還以老公老婆互稱、同居、留下吻痕並稱為草莓季之舉,甚至把相關影片、照片陸續上傳到抖音「我們的幸福小窩」相簿,認為配偶權受損,要求聶男和卓女連帶賠償80萬元。
但聶男辯稱,他和洪女在2021年6月簽立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小孩的監護權、贍養費沒有共識,兩人才一直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去年7月,雙方用LINE協議分居。
聶男還提出洪女搬離兩人住家前,還傳訊息給他的對話證據,洪鼓勵聶「您要好好的~好好照顧自己」,聶回「沒事的,走了這麼久很感謝妳」,洪又傳「我們等下就走嘍!別多慮..事到如今,看開點!人生別半途而廢(好嗎?)下一個更好如您(妳們)所願了!」,聶回「鎖匙放家裡,別帶走。」洪回「是~我知道,這樣您的她就得另打一把對吧。」
聶男認為,洪女早已同意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對方感情生活,前妻對他交女友未表示反對意見,因此沒對她身心造成重大創傷;卓女也辯稱,交往時聶男告訴她已經離婚,小孩由洪女帶離照顧,後來兩人搬到他處,都沒人告訴她聶男還沒離婚,兩人連過年也一起過,否則她不可能把相片、影片上傳到「抖音」,認為洪女的配偶權沒受到侵害。
法官根據洪、聶的對話紀錄,發現洪女提及「您的她」、「妳們」,使用者均為指稱女性之「她」、「妳」等用詞,可見洪女早就知道聶男已有新對象,對話中提及「下一個更好」、「如您(妳們)所願了!」,並對於聶男要求留下鑰匙一事,表示「是~我知道,這樣您的她就得另打一把對吧」,可見洪女已抱持接受的態度,認定她的配偶權未遭侵犯,因此駁回洪女的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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