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李姓男子在新北市租屋,並把房子借給友人A居住,沒想到對方竟在浴室上吊輕生,數日之後才被發現,當時屍水已經滲入地磚;房東事後花費77萬餘元翻新浴室、廚房以及部分家具,並氣得對李男以及A的繼承人提告求償258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李男應賠償房東189萬餘元,A的繼承人也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給付這筆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李男將租屋處借給友人A,對方卻在浴室上吊輕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房東在判決書中主張,李男在2020年3月間向他租下新北市一處房屋,租期為1年,每個月租金2萬元,但對方未依約正常繳納每個月的房租,還拖欠水電費,因而被台電斷電;他在同年12月前往該房屋收取水電費單據,結果按了很多次門鈴都無人回應,屋內還傳出陣陣惡臭,他以為是食物沒有清理發臭,於是寫了紙條轉告李男應該清理垃圾避免發出惡臭以及按時繳納水電費,隨後便離開了。
房東表示,3日之後他接到警方通知才知道,李男擅自將房子借給友人A居住,A卻在屋內的浴室上吊輕生,加上遺體是在自殺數日後被發現,屋內到處都是屍臭味,屍水甚至滲入地磚,他為了清除屍臭味,只好將浴室、廚房、冷氣以及部分家具全部翻新,花費77萬餘元,再算上房屋變成凶宅導致價值減損181萬餘元,合計受到損害的金額為258萬餘元,因而決定提告求償。
對此,李男經通知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而A的繼承人是他的姊姊,姊姊具狀表示,弟弟曾罹患心理疾病,是否受到心理疾病影響才有這樣的衝動性行為,已不得而知,因此不能認為弟弟對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房東沒有對此提出任何事證,加上弟弟去世後並無遺產可供繼承,她自然也不用負擔任何賠償。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一般人對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因而排斥承租或購買,與房屋受物理上毀損而有修繕之可能不同,的確會影響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A輕生時已是年滿23歲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他的行為會對房屋的財產利益產生危害,況且姊姊主張弟弟患有心理疾病,卻沒有提出任何事證可以佐證,最終不採信這部分的說詞,認定他還是具有間接故意。
至於李男的部分,法官指出,他違反租約將房屋借給A使用,應當負起賠償責任,考量到房屋減損價格為181萬餘元,以及8萬餘元的浴室翻修費用,最終判他應賠償房東189萬餘元;此外,A的姊姊也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給付這筆費用,如果兩人之中有一人付完這筆費用,另一人就可以免除給付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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