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在摩鐵與2男發生關係,法院判2男無罪。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少女小曼(化名)2016年間在夜店中喝酒,之後與江姓、周姓兩名男大生到摩鐵開房,並發生關係。不料小曼事後對2人提告性侵,2男均遭起訴。一審無罪,高院二審改判有罪,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發現小曼離開夜店後,還與2男到便利商店的FamiPort機台叫計程車,之後才到摩鐵發生關係,因此更一審再度判決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6年7月間,江男(本姓蔡)與周男相約,到桃園市中壢區某夜店喝酒,當晚在店內結識當時16歲的小曼,3人飲酒到凌晨後離開,原本打算到速食店吃消夜,之後又到便利商店以FamiPort機台叫計程車,3人共同住進摩鐵,並發生關係。
一直到清晨6點半,2男先行離開,小曼隨即打電話給朋友,宣稱自己遭到2男性侵,隨後到醫院驗傷,提出告訴。檢方偵辦時,小曼說自己當晚喝醉,完全失去意識,結果被2男輪流性侵,檢方依照她的供詞,將2男依照「對少女乘機性交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2人無罪。不過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2人有罪,分別重判5年以上刑度。全案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由高等法院更一審。
更審法院審理時,2男表示,確實與小曼發生關係,但當時小曼意識清楚,並非酒醉狀況;況且2人也不知小曼為未成年少女。而更審法院調查發現,小曼一下說自己被2人輪流性侵、一下又說只有1人性侵另一人撫摸她胸部,供詞反覆。另外再根據便利商店的監視器畫面,發現進摩鐵前,3人到便利商店以事務機台呼叫計程車,當時小曼「無須他人攙扶,步伐快速穩定,並以手撥弄頭髮,少女又走往店內之FAMIPORT機台,低頭查看並操作機台」,更審法院因此認定小曼當時並未酒醉失去意識,無法認定2男當時藉著小曼醉酒而性侵。因此更審法院再度判決2男無罪,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2男2度獲判無罪,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制,2男幾乎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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