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女秘書詐領房租補助30萬 法官認定不算貪污...全因1理由

▲▼外交部外觀。外交部正門。外交部正門外觀。(圖/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外交部外觀。(圖/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外交部1名王姓一等女秘書2018年派駐美國期間,與丈夫在當地買屋卻繼續溢領每月房租補助1000美元,累計浮報逾1萬美元(約台幣30萬元),被起訴涉犯法定刑至少7年徒刑的貪污重罪,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駐外人員是因「身分」取得房租補助,跟職務無關,加上王女認錯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改依法定刑最高7年徒刑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輕判1年2月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台幣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照規定駐外人員於駐在地不管有無自用住宅,每月都可請領房租補助基本數,若在當地租屋且租金高於基本數,則依派駐地區、個人職等而有不同的最高限額,在額度內實支實付。王女從2014年7月15日起派駐美國亞特蘭大辦事處、擔任一等秘書,當時每月房租補助基本數為410美元,職等最高限額為1410美元。

不過王女被查出,2018年7月31日和丈夫在亞特蘭大當地購屋後,卻在申請房租補助時,於表單勾選「本人或配偶於駐在地無自有住宅」選項,謊報支出房租約1600美元,藉此繼續按月請領房租補助最高限額,期間2度期滿重新填表申請,她一樣造假,直到2019年8月中為止。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台北地院外觀。北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案經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與法務部廉政署報請檢方指揮偵辦,王女到案起初不認罪,辯稱當時新買的房子需要整修、不能馬上入住,她以為這樣仍可請領最高限額房租補助,檢方認定她隱匿實情浮報公款,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起訴她,法定刑至少7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王女審理時認罪,並將溢領的1萬餘美元公款繳回外交部。她供稱原本跟丈夫、兒子在亞特蘭大租公寓,後來小女兒早產出生,才決定在當地買房安頓全家,但屋子整修完畢前,全家還是租公寓,她誤以為搬進自用住宅前仍可續領最高限額房租補助。

法官審理認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在駐外機構的職員,於駐在地都可依規定申請房租補助,用意是改善駐外人員居住環境、以適合其級職身分,而且是因駐外「身分」取得,任何職等都有、只是金額多寡不同,跟派駐當地所從事的「職務」本身或「職務」所衍生者無關。

法官指出,王女派駐亞特蘭大時,主管外交、僑務工作,雖經手一些會計業務,但不包含核發房租補助,既然每月溢領的公款不是藉由外交、僑務工作騙來,也不是自己審核後把房租補助發給自己,而是以不實的申請表讓承辦人陷於錯誤,就不算貪污,應依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論處。

法官據此改依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王女1年2月徒刑,因她有悔意無前科,准她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王女已被調回外交部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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