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里長候選人涉賄遭起訴聲押 法院裁定10萬交保

▲▼         嘉義地檢署    。(圖/記者翁伊森攝)

▲九合一選舉將屆,嘉義地檢署積極查賄。(圖/記者翁伊森攝)

記者翁伊森/嘉義報導

嘉義地檢署偵辦吳姓被告吳姓里長候選人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偵查終結,3人違反選罷法遭提起公訴,樁腳李婦諭令以3萬元交保,吳男、林男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之虞,檢方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法院考量2人坦承賄選,裁定分別以10萬元和2萬元交保。

嘉義地檢署表示,吳姓被告為嘉義市西區某里里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於民國111年6至8月間,與林男、李婦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由吳親自或指示林、李兩人,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或2,000元之代價,向嘉義市西區某里有投票權之選民行求、期約並交付現金賄賂,約定里長選舉時,投票給吳。

吳、林及李3被告所為,均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檢方並請法院審酌吳姓被告數年前參選某里長候選人時,其樁腳亦因賄賂選民判決有罪確定,吳姓被告應知公平選舉的重要性,不僅未記取前案教訓,於本次選舉又冀求以現金行賄方式取得勝選,嚴重破壞民主法治根基等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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