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博/泡水車有保險就能理賠嗎

▲百齡橋下一處停車場淹水。(圖/翻攝自Facebook/我是士林人&我是北投人(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

▲日前因颱風外圍環流影響,使得百齡橋下停車場淹水,來不及開走的車淪為泡水車。(圖/翻攝自Facebook/我是士林人)

台灣最著名的風景之一,就是豪雨。除了替水庫灌水之外,我們更祈禱災難不要發生。但大家還記得前陣子受到尼莎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停在士林百齡橋下的車,慘變泡水車的新聞呢?如果這些車主有替愛車多買保險,結果是否就會不同?

碰到泡水車強制險能用嗎

由於汽機車在泡過水後,除非將車輛內部機件全部更換,否則日後上路仍有故障風險。又因更換全部零件的費用可能遠大於原車價值,因此許多車主都會選擇以低價方式拋售泡水車,使大家對泡水車的第一印象,多半停留在買賣二手車的爭議。

而這些買賣爭議,在我國《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得以維護自身權益。筆者在這想談的,是大家在喜提新車後,或多或少都會碰到的保險問題。

相信各位車主除了投保必要的強制汽車險(註),或多或少都會被問有沒有買車體損失險的經驗吧!這時讀者可能很納悶,不是有強制險就夠了嗎?且車體險為何還分成甲、乙、丙、丁式,又該如何判斷自身需求?

首先,保險契約中承保的「保險事故」並不是包山包海,區分成甲、乙、丙、丁類車險的目的,就像人身保險區分為人壽險、健康險、傷害險概念,讓客戶針對自身需求投保。而在現今社會中,細緻化的保險類別更能迎合大多數人的需求。

回到正題,上述所說的強制險,只有保障「駕駛人以外的其他人身體受傷」,因此就是「誰都賠、而不賠駕駛本人」的身體損傷,甚至是因此所導致的財物損失,如車體損壞也不賠償。

原因在於,強制險的目的在保障受害者與其家屬;在面對此種動輒喪命的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沒經濟能力,甚至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時,仍可享有最基本的保障。因此當駕駛人對自身的身體健康很注意,就要考慮投保人身相關保險;而關於財物損失,如汽車的損害,則可以考慮投保車體險等等。

那假設某人投保車體險,並在某次颱風中實際體會了泡水車的樂趣,是否就能否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呢?答案是不一定。原因如同上述:車體險區分為許多類型,通常而言在投保車體險時,投保網頁或者業務員都會針對車齡與車主可自行承受的風險能力,建議投保不同種類車體險。

那麼,就以最齊全的甲式車險為例,即便它承保車體因為碰撞、傾覆、閃電、雷擊、火災等外觀上的車體損傷──而泡水車似乎也可解釋成車體損傷,貌似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小心唷,此時保險公司多半會以泡水車是車體險的「除外不保事項」為由,拒絕理賠,並通常會希望車主購買附加的「颱風洪水險」。那這又是什麼奇怪的法律術語?

附加險與除外不保事項

附加險就像是加購商品,附隨在主要商品的交易,並非可獨立購買的保險商品。

不過,有些保險形式上是附加險的外觀,但如果實際探究承保範圍、保險費等面向,卻可以發現此類保險與主要保險之間,本質上兩者都是獨立的契約,在實務與學說上,多半認定簽訂的是數個契約,而分別適用各自契約的規定。

簡單來說,附加險一旦沒有了主約,附約就沒有依存空間,如颱風洪水險簽訂前提在於:車主要先和保險公司簽訂車體險,才能夠向保險公司要求加繳保險金以投保颱風洪水險;並非把兩份保險契約寫於同一份保單中,然而效力各自認定、互不干涉。

而所謂的「除外不保事項」,則是用來確定保險公司承保事故的範圍。因為在保險契約中,可能承保的危險是抽象、不具體的,因此有必要盡可能釐清承保的保險災害。

但釐清權益的方法有百百種,有人會正面描述承保的風險種類,但這樣如果有所缺漏,反而會讓沒想到的地方更加模糊,造成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爭執。因此,就有人想到把話反過來說,改以具體敘述不承保的風險種類,以反面方式確定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負責的責任範圍,而這就是「除外不保事項」的作用。

透過上面敘述,回到愛車泡水但只有保車體險的情境裡,保險公司通常都會認為汽車泡水所導致的損害,是當初契約中明確列出不承保的事項,此時泡水所致的車體損害,就是車體險所不承保的「除外不保事項」!

因此,若擔心愛車日後泡水,車主就只能透過投保車體險之餘,另外投保颱風洪水險,而此時颱風洪水險就是附著於車體險的附加險!

但說句實在話,車子泡水並不常發生,實際上投保颱風洪水險的保戶可能僅有5%以下,但每年幾千元的保費卻是實實在在的折磨著荷包。而且如果是在車體險保險時間內中途加保,保費仍會以一年期來計算收費。

面對這樣的精打細算,有業者看準商機,趁勢推出可獨立投保的泡水車補償險,雖然保費和保險金額都小於颱風洪水險所承保的風險,但卻不用依附車體險可獨立投保,仍不失為一種選擇,因此投保方案的搭配,端看各位看官們的大智慧了。

檢視內容安心買保險

在這次的百齡橋停車場淹水事件中,姑且不論是否有申請國賠的餘地,如果受災車主有替愛車投保颱風洪水險,那麼面對數十萬元起跳的維修費用,似乎就不用太過於擔憂;反之未投保的車主,可能就要思考一下是否要修理或者選擇拋售。

畢竟保險作為一種管理風險的工具,目的就在於事前花費金錢,等到事後危害發生時能夠分攤損失。因此,也有人稱購買保險是買一份安心──雖然在無事時,總是要繳一筆不小的費用,但在事故發生後,又會感嘆「有買真好」。筆者在此,還是要提醒大家:買保險的行為,既然會造成自己經濟壓力,那即便要買,就要買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險,並詳細檢視保險內容,以免事故發生時才發現不理賠,這時才是真正的欲哭無淚!

註:相信每位車主每年都會被要求繳納一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而強制投保則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該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者,能夠得到一筆基本保障金。而且無論肇事者在事故中有無過失責任,或者肇事者未繳納強制險保費等因素,受害者仍然可以請求向保險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理賠。

但你知道嗎,該法律背後有個悲傷的故事,源自一位歷經喪子之痛的母親。柯媽媽的兒子在民國78年於管制大型車進入的路段遭聯結車追撞身亡,事發後,肇事者不僅毫無歉意,更是惡言相向,讓這位媽媽在悲傷之餘,在識字有限的情況下,仍堅強地拾起筆,抱著字典與法條,遊走於各部會,期間受盡立委、政府官員與財團的冷嘲熱諷。柯媽媽歷經八年的辛苦爭取,最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1996年三讀通過,並於1998年施行,該法被譽為台灣最優秀的民生法案,所有在法規定義內的汽車都需強制投保,但是其背後卻是無數人的努力與悲傷,才換來這最基本的保障。

▲▼ 法律白話文運動趙建博,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正以一年胖5公斤的步調在三峽深耕,夢想回到大一時的體重。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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