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廠 。(圖/GOOGLEMAP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中油大林廠工程師王福江、佘賜鴻負責油槽檢修工程及相關採購案時,竟配合廠商圍標從中收取回扣673萬、155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的收賄罪,將王、佘分別判刑12年、10年2月,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中油大林廠內油槽每5年就要開槽檢查,並更換槽內屬耗材的可撓性泡沫軟管及排水軟管,雖有美、法、德及大陸製造該類軟管,但中油公司各煉油廠儲存油品的浮頂油槽仍長期使用法、美製造產品。
掌控美國軟管經銷權的馮男於是與代理法國軟管的薛男談妥合作銷售共享利潤、壟斷中油採購案利益,並共組圍標集團,兩人在2012年吸收新法國品牌代理業者合作圍標,2014年又吸收大陸品牌代理商加入圍標集團,各公司以不參標、單純供貨、陪標等方式合作,製造競標假象。
檢方查出,王福江從2008年起負責辦理大林廠修護組泡沫軟管等器材採購業務,因與馮男結識,協議以材料未稅金額2%為報酬,王製作採購估價單,按級呈報廠長、採購審議委員會,再由南部採購中心招標,共協助圍標集團拿下29個、總計逾4億元的標案,前後收取673萬賄款。
另一位大林廠工程師余賜鴻則是從2013年至2015年間負責油槽檢修工程及相關採購,他透過洩漏設計圖或限制性招標等方式,讓圍標集團取得4個、共1.45億元標案,佘也藉此前後4次共收賄155萬餘元的回扣。
王福江在雄院審理時坦承配合圍標及收賄,但否認訂做特殊標案,願意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佘賜鴻則否認犯行,強調是被薛男誣陷。合議庭依據相關事證認定兩人收賄,判王男12年、佘男10年2月徒刑,均褫奪公權4年。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兩人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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