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死囚連身條款爭釋憲 大法官如何抉擇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日前憲法法庭針對「連身條款」是否違憲舉行公開說明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憲法法庭為了審理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甫於今(202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以直播方式舉行公開說明會。這次合併審理的46件聲請案,都涉及法官迴避與公平法院等共同爭議,聲請人中包括黃春棋等34名死刑犯主張最高法院內部分案規則的「連身條款」違憲,侵害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不過,司法院、最高法院均肯定「連身條款」有助於案件早日確定,減輕司法之負擔,堅持沒有違憲。究竟未來大法官將如何抉擇,為各界所關注。

所謂的「連身條款」,係指更二審以後再行上訴的民、刑事案件,以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發回更審再行上訴的案件,皆歸由同一承審法官審理,之後不管更三、更四等再多次的上訴都不變,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能換人。目的無非是希望案件上訴後,若指定分給原發回的同一位法官承辦,可遏止第三審法官濫行撤銷發回更審,避免「以鄰為壑」的道德風險,讓案件早日審結確定,顯然也有其現實的考量。

不過,當日受邀出席說明會的學者劉芳伶副教授認為:「如果達到『濫行』這兩個字的話,已涉及法官欠缺專業性且違反倫理性,應該要用法官懲戒或是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來處理。」最高法院錢建榮法官在日前媒體投書則提到:「若要解決法院二、三審『纏鬥』經年的訴訟現狀,最高法院連身條款反而是毒藥,至少不是良方。正確的解決之道,在於立法明定限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次數,如此才能一舉解決永無寧日的撤銷發回現象。」亦頗值得重視。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當天出席審理的大法官楊惠欽與詹森林都向機關方提問「連身條款」為何是從「更二」審開始?是否有歷年數據顯示制定連身條款後,有效達到案件妥速審判的目的?可謂一針見血,直擊要害。

對此,司法院刑事廳代表彭幸鳴廳長含糊以對回應,因年代久遠無資料可稽,但可推知複雜的案件,若每次更審就要換法官,將會導致審理時間被拖長。最高法院代表吳秋宏法官則表示,司法院1987年首度函令詢問最高法院試辦「更二連身條款」,有無窒礙難行之處,經回覆有困難。詎司法院二度來函認為無損審級利益,才著手辦理並延續至今。至於為何是「更二」審以後案件才連身,因相關人事已非而不可考,亦屬避重就輕,無法自圓其說。

事實上,「連身條款」已施行35年,最高法院一再撤銷發回,更審超過十次以上的案件,比比皆是,像羈押最久的死刑犯邱和順即深受其害,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回更審了十一次,可見既使有「連身條款」加持,並無法使案件盡早確定。更何況,對冤案當事人而言,相較於案件早日確定,其更在意的是,法院能否適時作出公平、正確的裁判。

誠如筆者先前所言(參考筆者撰:《死囚打憲法訴訟求活 最高院分案連身條款違憲嗎?》、《久懸「連身條款」存廢 亟待憲法法庭一槌定音》兩篇投書),法院分案的最高指導原則為「法定法官原則」,亦即個別案件交由哪個法官辦理,必須以事先一般性、抽象性的事務分配規則預定,不得恣意。但現行「連身條款」卻毫無客觀標準,強行指定由相同法官承辦的作法,明顯已非一般抽象規範,造成人民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學者何賴傑教授也在說明會上引用《德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強調「連身條款」具強制指定的性質,不符合人民訴訟權保障,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及公平審判原則,直指為違憲,甚具說服力。

在此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民眾擔心若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聲請人中的34位死刑犯是否會立即獲釋,造成社會紛擾?由於本案屬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62、63條準用第52條第1項、第53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以及「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判決,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可知死刑犯的案件並不會直接被大法官撤銷,而是須再經由檢察總長依法提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況且條文僅規定「得」提起,檢察總長仍可詳加斟酌是否符合非常上訴法定要件,所以並非宣告違憲確定案件就全部翻案而歸於無效,受刑人一概釋放,一切再重來。

前此最高法院為人詬病的保密分案、限量分案等制度,均因法界自我反省而斷然廢除,如今同屬侵害人民訴訟權、破壞法定法官原則的「連身條款」,亦亟待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予以宣告失效,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反之。如果大法官因其他利害考量而有所瞻顧,致宣告合憲或決定不受理,則司法院及最高法院亦應思及當今時空背景早已大不相同,本於「樹德務滋,除惡務盡」的善念,拿出勇氣主動廢除不合時宜的函令及分案內規,當是刻不容緩明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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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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