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外觀。(圖/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官警涉集體收賄包庇轄內色情酒店弊案,台北地院今判7名涉案警員各7年6月到9年6月重刑、沒收犯罪所得合計382萬元,但所用罪名不是10年徒刑起跳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法官認定無法證明收賄警員明知本案酒店媒介性交易,警員沒允諾協助任何事項,業者送錢時也沒明白請託,所以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可判7年以上徒刑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
判決指出,本案Fair Lady、嘉儷寶、紀梵希與媚儷共4家酒店業者,為求順利營運、避免警方頻繁臨檢,加上希望店內遭遇事故時,可獲警方妥速處理,因此從2013年2月到2018年4月間,按月由處理公關業務的股東或員工,送錢孝敬時任中山警分局中山一派出所警勤區警員李功華、凃維廉、陳俊安、陳彥安與張寧,以及時任中山警分局偵查隊刑責區偵查佐陳錦男與許峻銘。
行賄行情一開始是每家店每月各出4萬元,每逢三節加碼4萬元,到2018年間,業者餵養警員的「鴿飼料(警徽採用金黃色警鴿造型,警察因此又被稱為「鴿子」),已漲到每月13萬元之譜,陳俊安令於2015年2月到2017年1月間,向轄內2家卡拉OK店業者索賄共9萬元。
檢方起訴涉案警員明知這4家酒店都有女坐檯陪酒與媒介性交易,仍收賄包庇而不加以取締送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北院合議庭在判決中雖痛批涉案警員沒堅守公務員廉潔形象,為圖個人私利而收受業者賄賂,有辱國家所授官箴清譽,使人民喪失對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之信賴,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威信,但認為本案警員收賄舉動,不構成應取締而不取締的「違背職務」行為。
合議庭指出,儘管凃維廉和陳俊安於2015年1月到2017年9月,臨檢嘉儷寶、紀梵希2家酒店發現有女坐檯陪酒,卻在臨檢紀錄表不實登載加以遮掩,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但無法證明涉案警員「均知道」店內有媒介性交易行為。
合議庭更指出,本案業者行賄時,沒有對這部分做任何請託或表示,收錢警員也沒答應協助任何事項,因此不構成「違背職務」行為,改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罪論處,刑責仍舊很重,但法定刑降為7年徒刑起跳,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而嘉儷寶、紀梵希與媚儷3家酒店業者,所涉圖利媒介性交罪嫌也獲判無罪。
至於同案第8名被起訴的中山一派出所吳姓警員,經業者作證指認有收錢,但合議庭認為扣案酒店帳冊沒有送錢給吳男的相對應紀錄,也欠缺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判決無罪。
本案一審被判收賄有罪的警員,分別為被爆料「找小姐的次數多過臨檢」的李功華,7年6月徒刑、沒收14萬元犯罪所得,陳俊安2罪合併判刑9年6月、沒收121萬元犯罪所得,張寧8年、沒收犯罪所得123萬元,凃維廉、陳錦男、許峻銘均判刑7年8月、各沒收犯罪所得22萬元、16萬元與24萬元,陳彥安7年10月、沒收犯罪所得62萬元,7人均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合計382萬元。
凃維廉與陳俊安因製作不實臨檢紀錄表繳回派出所,另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凃維廉3罪各判刑3月,合併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陳俊安2罪各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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