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女子遭身障者坐輪椅輾過腳趾,怒提告求償醫藥費等費用,雖然獲賠,但法官認為她要自負7成責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一醫院邱姓女員工乘坐輪椅,出電梯時不小心輾過蔣姓病患家屬的腳趾,蔣女事後提告,指控邱女事後不賠償她復健醫藥費,要向她求償醫藥費、交通費和精神撫慰金1萬元,共2萬6380元。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蔣女受有1萬7780元損失;但法官審酌,蔣女走出電梯時,也未注意周遭情況,而坐輪椅的邱女視野較為不便,只需負3成責任,經減免7成後,判邱女應賠償5334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蔣女到台北某醫院探訪住院家人時,乘坐電梯正要步出電梯門,遭也要出電梯門、乘坐電動輪椅的邱姓女員工不小心輾過右腳趾,造成她小拇指挫傷,邱女於是支付蔣女當日的急診費用,並主動向蔣女要LINE帳號以便連絡。
蔣女指控,事後她想請邱女支付後續復健費用,邱女卻疑似封鎖她的LINE,她打電話給邱女請她賠償,掛斷電話後,邱女卻傳簡訊否認她有賠償責任,她報警後,邱女也向檢方表示「感覺上沒壓到,就必定是沒壓到」,被檢方判斷過失傷害不起訴,她只好再提告向邱女求償醫療費10520元、交通費用586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元,共計26380元。
邱女在審理時表示,蔣女沒有遵守電梯「先進後出、後進先出」的習慣,辯稱沒看到她而快步竄出電梯,合理懷疑她是自己踢到而絆倒,並非遭輾傷,她乘坐輪椅20年以上,已盡最大努力注意四周狀況。
法院檢視監視器,認為蔣女在步出電梯時有遭撞的痛苦表情,確實遭邱女的輪椅輾過,要求醫療、交通費用合理,精神撫慰金則減為3千元,共受有17780元損害。不過因為蔣女進入電梯時忙於使用手機,走出電梯時也未注意邱女正乘輪椅緩慢移動出門口,仍步出電梯,未注意周遭情況也有責任,審酌身心障礙人士在駕駛輪椅時,視野較為不便等情狀,只需付3成責任,判邱女須賠償5334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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