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路口要停等再開,否則會被罰單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警分局配合交通部執行四季交通安全專案, 111年第四季執法宣導重點為「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時均應減速,確認左右皆無來車再行通過,且為避免路口交叉撞事故發生,應注意道路幹、支道的劃分,設有「紅色閃光燈號誌」和「停、讓標誌或標線」的道路為支道,必須「停車再開」,並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否則依規定開罰。
另自今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為非號誌化路口違規加強執法期,取締重點勤務:
1、 汽機車遇「閃光紅燈」號誌,未依規定在停止線前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處新臺幣900-1800元罰鍰。
2、 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依規定在停止線前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屏東警分局表示,透過常態性執法,強化汽機車駕駛人路權觀念,養成遇「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後再開之良好習慣,屏東警分局亦積極利用各勤務機會、以及持續辦理交通安全宣導講座,盼能提升用路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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