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女半年遭硬上19次...還拍攝性愛影片 已婚男以此理由逃脫牢獄之災

▲桃園市林姓男子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間認識領有身障手冊女子,卻藉故帶至摩鐵、KTV與住處發生至少19次性關係,女子不堪其擾報案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林姓男子結識領有身障手冊的女子後,多次將她帶至摩鐵、KTV與住處發生至少19次性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已婚男子2020年間與領有身障手冊女子交往,林男明知女子對性知識觀念不全,在1年間先後將對方帶到KTV、摩鐵與女子租屋處發生至少19次性關係,過程中還偷拍性愛影片,事後也恐嚇對方要保密,女子不堪其擾報警提告加重強制性交。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雖坦承與對方發生關係,但否認強制性交犯行,女子也承認男子並未脅迫與違反其意願發生關係,法官審酌女子無法舉證林男有強制性交之犯行,在沒有積極證據的情形下,判林無罪。

檢警調查,已婚的林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領有身障手冊之女子,林男明知女子為身障之人,認知理解能力較一般人低弱,且有反應遲鈍緩慢,對性知識觀念不全,欠缺性自主判斷能力,從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之間,在女子租屋處、摩鐵與KTV等處,趁四下無人時於事前或事後恐嚇與辱罵女子,致使女子不敢反抗因而發生親密關係,女子事後報警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林坦承與女子發生性行為,且至少超過19次,但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與女子交往中,認識時都很正常,好像有點輕度智能障礙,與她大約1週發生2次以上性行為,但都經過對方同意,因為欠錢被逼急了,有說了些不好聽的話,但並非威脅她,至於傳性愛影片給對方,是要告訴她,該還的錢還是要還,並不是要威脅她。

女子則指控,自己領有身障手冊,林把自己當作他的女人,但自己並沒有這樣想,她強調,對方曾帶自己去麥當勞吃早餐,還去附近KTV,結果自己就在KTV裡遭性侵,對方事後常約自己出去,都是要發生關係,對方威脅自己不要講出去,事後有時會給1至200元,自己都是被強迫、無奈才與他發生性關係,怕會被對方打所以不敢反抗,她強調對方曾在性愛過程偷拍影片,還威脅說要傳給自己的女兒與阿姨看。

法官審理時,被害女子雖然提出語音訊息佐證遭恐嚇,但因沒有具體時間,無法證明林惡行,法官認為,雖然林姓男子不顧婚姻忠誠及家庭圓滿,長時間與女子發生性行為,案發後,還試圖對被害人施加壓力、影響證詞,但因除了被害人指控外,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林男惡行,將林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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