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目前主要對國中女生實施HPV疫苗接種。圖為雲林縣國中女生施打狀況。(示意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中1位林姓年輕女子2015年讀中學時,接種2劑二價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出現關節腫痛、走路會跛等不良反應,俗稱「痛痛女孩」,就醫確診幼年型類風溼關節炎,林女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拒,提告主張自己原本從無關節炎病史,是疫苗造成她遭受重大傷病,要求衛生福利部補償12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衛福部應提供救濟,但給付金額由衛福部自行審議,可上訴。
法官判決理由指出,施打疫苗是追求防止疾病蔓延的公益目的,但疫苗施打於人體可能引起的副作用、併發症及傷害,醫學仍有未知難測之處,人民因政府推廣、輔導或強制接種疫苗,發生無法預測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屬於為公共福祉而產生的「特別犧牲」,不該由個人承擔,國家有責任給予社會補償。
法官認為,社會補償與一般損害賠償性質不同,接種疫苗而遭受損害的個人,處於相對弱勢,不應被苛求負擔舉證責任,以免求償無門,更不利於自願接種疫苗,尤其基於科學的不確定性與侷限性,除非百分之百確信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無關」,否則應從寬做出對受害人有利的認定。
▲國內持續推廣接種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資料照/記者趙于婷攝)
法官查明林女事前從無關節炎、紅斑性狼瘡、過敏反應或免疫缺乏等病史,而本案不良反應都發生在接種疫苗後10天內,除非衛福部能舉證林女病症是疫苗以外原因所致,不然很難百分百確認跟疫苗無關,衛福也有救濟補償類似個案的前例。
法官指衛福部拒絕林女求助所依據的醫學研究文獻,均以歐美人種為對象,無法證明可套用林女身上,衛福部審議委員會引用的法條與大數據,更犯了「以群體推論個體」的謬誤,不符合《憲法》與《兩公約》保障人民生命權、健康權的精神,加上審議小組的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少於全體委員的1/3,也違反法定要求。
法官據此撤銷本件不給予林女救濟的衛福部行政處分及行政院訴願結果,判決衛福部應依判決見解做成給予林女預防接種受害補償的行政處分,但因法定給付金額從2萬元到最高120萬元,該給多少,涉及行政裁量,法官認為不宜由法院逕自決定,仍交給衛福部自行審議。
本案源於林女2015年9月17日,在當時就讀的中學接種第1劑二價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隨即出現腳踝、膝蓋疼痛症狀,同年10月28日打完第2劑,更出現手指、手腕腫痛,走路會跛的不良反應,也就是俗稱HPV疫苗造成的「痛痛女孩」。林女同年11月9日就醫檢查,同年12月21日確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林女持續治療至今,包括按時服用類固醇、止痛藥,2016年1月取得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她的父母認為是疫苗惹的禍,2019年5月15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經衛福部審議小組認定與疫苗無關,決議不予救濟,理由是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林女的狀況與疫苗有關,幼年型類風溼關節炎也不是疫苗常見的不良反應。
林女提起訴願被駁,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衛福部抗辯林父患有風濕關節炎,應考量是否因「家族病史」遺傳所致,不過法官審理認為衛福部與審議小組的決議有違誤,林女出現的病症與接種疫苗具有時序上的關連性。HPV疫苗用來預防感染人類乳突病毒,以免引發子宮頸癌及相關病變,國內目前主要是對國中女生實施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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