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夫妻把2歲半幼子交給幫傭黎氏照顧,不料發生車禍造成小孩死亡,黎氏因為不具保母資格、缺乏注意,判須賠177萬餘元給夫妻。(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苗栗報導
苗栗一對陳姓夫妻因為要工作、將2名稚子委託給越南籍的鄰居黎氏照顧,其中2歲半的大兒子騎著滑步車跟在黎氏身後,過馬路時不慎遭藍姓男子駕車撞死,父母對藍男與黎氏提告,2人分別被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6月與5月徒刑,賠償部分藍男因他的保險已理賠,獲判免賠;黎氏則是因放任幼兒獨自過馬路,需要賠償父母177萬餘元。
根據判決,越南籍黎氏來台4年,主要從事家庭幫傭的工作,並沒有受過專業居家托育教育、不具保母資格,但鄰居陳姓夫妻常常臨時將他們的2名幼兒托給黎氏照顧;2019年10月19日上午,黎氏帶著2孩外出,她推著小兒子走在前頭,讓僅2歲半的大兒子騎著滑步車跟在後面,在一個轉彎處大兒子遭藍男駕駛休旅車撞上,送醫後仍傷重死亡。
陳姓夫妻悲痛不已,對藍男與黎氏提告並連帶求償405萬餘元,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藍有期徒刑6月、黎氏5月,皆可易科罰金,上訴最高法院後目前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中。
賠償部分,夫妻倆表示黎氏不是他們雇請的保母,也沒因此付報酬給她,僅臨時委請她協助家務及照顧幼童,與這起憾事沒有因果關係,且黎氏放任需要受監督、指揮的孩子獨自過馬路,須負起過失責任。
黎氏則抗辯稱,陳姓夫妻明知她沒受過托育訓練,還把孩子交給她照顧,他們也有疏失,也哭著表示她沒有財產可以賠償。
法院調查後發現,夫妻倆在事發之前每個禮拜都會將2孩交給黎氏看顧,如果有時假日需要上班、也會將孩子給她幫忙帶,可見並不是單次、偶然照顧2名幼兒,而夫妻選任照顧者時,明知黎氏沒有合格保母資格、相關經驗不足,還一次交付2名稚子,也需負疏失責任。
法院認為,撞死人的藍男與黎氏各負50%過失責任,藍男已用他的保險給付完畢,不能再向他求償;而黎氏部分經過計算,扣除夫妻倆的責任比例,還須賠償共177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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