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年年跑船卻僅能簽短期的定期契約,中鋼通運工會赴交通部抗議,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圖/工會提供)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目前台灣航運公司雇用船員,大多採用「定期契約範本」(譬如10個月一聘),造成船員年資中斷、不連續,影響船員工作權保障,中鋼通運工會今(11/11)約有50人赴交通部抗議,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交通部航港局表示,該案已在處理中,今年將有成果。
中鋼運通工會研究員陳柏謙指出,由於《船員法》第13條明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因此交通部以此為依據,僅訂定了「定期契約範本」,導致長期以來台灣航運公司與船員簽的是「定期勞雇契約」,船員須年年簽訂,造成船員年資中斷、不連續,就像臨時約聘人員一樣。
▲中鋼通運工會赴交通部抗議,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圖/工會提供)
陳柏謙說,航運公司在定期契約約滿後,可以無需具備任何理由,即再不與船員簽訂下一年度的定期契約,導致實際上台灣船員的工作權近乎毫無任何保障。
中鋼運通工會強調,航運公司對船員的需求,以及船員的工作性質,皆是屬於具有繼續性之性質之勞動狀態,常態下自然應屬不定期契約(屬一般勞工持續性聘用契約),然而交通部單獨所訂定的「定期勞雇契約」,卻導致實質上船員近乎喪失了與航運公司簽訂「不定期」契約的可能性。航運公司皆以交通部所訂定之「定期勞雇契約」為範本,與船員訂定定期契約。
中鋼通運企業工會理事長王慶宏表示,台灣海運界船員大多在船上時間約10個月,根據國際規定,船員最多僅能在船上待12個月,12個月一定要下船,在海上生活不能待太久,對勞工是一個保障,不過因有船員被高薪低報,到法院訴訟後才發現簽訂的是定期雇用契約,雖是不定期雇用身分,但簽的確是定期契約,各航運公司說這是依照交通部範本,它們沒有違法,交通部範本根本就是為航商設計,也讓船員輕易就被中斷雇用。
▲中鋼通運工會赴交通部抗議,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圖/工會提供)
工會表示,船員法其實未規定船員僱傭契約得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判定船員與航運公司所簽訂的勞雇契約,究竟應為定期或不定期,應回歸到《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的規範中來檢視確認。無論航運公司對於船員勞動力需求,並不符合勞基法訂定定期契約所要求各項特殊要件,船員工工作性質屬於具繼續性勞動,航運公司應與船員簽訂具有工作權保障不定期契約、而非工作權毫無保障的定期契約。
工會也疾呼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強調船員工作為具繼續性之勞動,船員與航運公司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對此,交通部航港局表示,航運公司與船員簽定期或不定期契約,應由雙方做協調,交通部無預設立場,針對定期契約範本該案處理預計今年底前會有結果。
▼中鋼通運工會赴交通部陳情。(圖/工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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