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故罹難者牌位。(圖/記者張君豪攝)
中央社
台鐵太魯閣事故案一審今天宣判,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判處8年10月最重,工地主任李義祥判7年10月,肇事逃逸罪獲無罪;越籍移工華文好無罪脫身。花蓮地法下午說明宣判理由。
花蓮地院發言人黃鴻達下午說明太魯閣事故案判決理由,李義祥等5人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等罪,雖事發當時只有李義祥及華文好在場,但潘堂益、監造廠商李進福、張齊富財、工程顧問郭國振等人,未盡職責與施工現場安全性疑慮有關,且與李義祥不當行為有相互加乘而造成嚴重事故,均判有罪。
黃鴻達指出,潘堂益為公務員,且身為主辦工程司,本應監督廠商,明知施工進度不實,卻沒有加以管理,甚至默認李義祥違規施工,造成意外因果發生的交互作用,依過失致死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判刑8年10月,是9名被告中判刑最重。
▲408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現場。(圖/監察院提供)
李義祥於公告禁止施工期間為趕工擅自進入施工場所,並於吊卡大貨車熄火停滯於下坡路段時,未尋求正當方法協助,輕率將挖土機當作拖吊工具,導致吊卡大貨車跌落鐵軌,造成事故案死傷慘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工程監造主任李進福填寫不實施工進度、未改善工區安全等缺失,判處7年2月;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張齊富財未落實監督工地安全事項,讓李義祥得以違規施工等,判處4年6月。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黃鴻達指出,台鐵局辦理北迴線隧道北側邊坡防護工程標案,李義祥與合夥人林長清因不符合投標資格,共同向東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平和借牌投標,以新台幣1億2400餘萬元得標。
▲李義祥被借提時的畫面。(圖/記者王兆麟翻攝)
黃鴻達指出,李義祥等3人犯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李義祥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50萬元;林長清判2年8月,併科罰金50萬元;黃平和判處2年6月;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判罰100萬元,未扣案所得337萬餘元沒收。
另外,東新營造公司經理黃文利犯稅捐稽徵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
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合併應執行7年10月;肇事逃逸則獲判無罪。黃鴻達表示,合議庭審酌李義祥事發後確實有留在現場,警方到場時也未否認使用吊卡大貨車,至於事發後與林長清等人聯絡是否有隱匿案情,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認定李義祥所為符合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要件,故判無罪。
華文好被依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等罪嫌起訴,黃鴻達指出,經法官審酌卷內各項事證,認定華文好於本案行為僅止於駕駛掛有布帶的挖土機給李義祥使用、於吊卡大貨車車輪放置石塊,均與事故結果無因果關係,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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