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拘提與槍手合謀之郭姓男子到案,以涉嫌槍砲及恐嚇罪嫌重大,向台南地院聲押,法官訊問後諭知交保新台幣2萬元,並限制住居。(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11月10日凌晨,發生在學甲區頂山寮及中正路謝財旺市議員服務處槍擊事件,檢察官拘提與槍手合謀之郭姓男子到案,以涉嫌槍砲及恐嚇罪嫌重大,向台南地院聲押,法官訊問後諭知交保新台幣2萬元,並限制住居。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法官審訊據被告郭嫌,坦承有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否認聲請書所載恐嚇及持有槍枝子彈罪之犯行,並辯稱係於2022年10月24日受他人指使而將機車移動、擦車等語。而依聲請書所載之證據,故足認有人於11月10日凌晨3 時許騎乘涉案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朝服務處鐵門開槍後離開,及被告曾有於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巷子移動涉案機車及擦拭後搭乘自小客車離開,然卷內並無事證可佐被告於移動車輛時即知悉該車於11月10日凌晨3時許被使用於持槍、彈射擊之交通工具,或可以懷疑其為騎車持槍且開槍之人,故縱使郭嫌未能合理交代請其移動車輛之人,亦難認有聲請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
惟被告郭嫌涉犯刑法第165 條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部分,業經坦承犯行,且有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就此部分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疑慮,惟此部分事實明確,認得以具保代替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准以新台幣2萬元具保後釋放被告,並予限制住居。
檢方指出,郭姓男子與身分不詳槍手同謀,於11月10日凌晨由身分不詳之槍手騎乘機車,於凌晨2時58分許先於郭男前位於學甲區頂山寮之公司持長槍瞄準建築物掃射58發子彈、再於3時6分許前往學甲區中正路謝財旺市議員候選人服務處持相同之長槍對競選總部之鐵門掃射30子彈,再騎乘原機車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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