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 11月開徵。(圖/記者陳建宇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地價稅本(11)月開徵,繳納期限至月底,有民眾向稅捐單位詢問,土地明明已於9月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為何還是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稅單?稅捐單提醒,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做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是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解釋,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並非依買賣雙方持有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也就是說,若是在8月31日(含當日)前辦理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若於9月1日(含當日)後才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仍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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