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未走斑馬線「硬闖馬路遭撞死」!法院依1原則判駕駛無罪

▲▼基隆地院,基隆地方法院。(圖/ETtoday資料照)

▲基隆地院認定肇事駕駛無過失,判他無罪。(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基隆市仁一路去年10月15日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羅姓老翁在穿越馬路時未走斑馬線,導致駕駛自小客車的劉姓男子來不及閃避迎面撞上,事後羅翁雖被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檢方事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劉男,不過基隆地院審理時指出,劉男當時並未違規,且基於「信賴原則」相信其他用路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認定劉男無過失,判他無罪。

根據判決書內容,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0月15日下午約2點左右,當時劉姓男駕駛開車沿基隆市信義區仁一路往東明路方向行駛,行經仁一路59號前,與行走穿越馬路的羅姓老翁發生碰撞,造成羅男創傷性休克、顱內出血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腸繫膜出血、骨盆骨折併骨盆腔出血、雙側膝部挫傷等傷害,經送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急救後,仍於同日晚間7點左右死亡。

檢方調查後,認為劉男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當天視線良好,路面也無缺陷、障礙物,竟疏未注意而導致羅男被撞擊後傷重不治,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劉男起訴。

劉男在開庭時表示,他當時是正常行駛也沒有超速,事發時右前方有行進中的機車擋住他的視線,不料羅男看到機車後不僅沒停下來,還硬闖違規過馬路,出現在他面前時,他已經來不及剎車,才會撞上羅男。

對此,法院根據行車紀錄器,認定劉男當時的車速約每小時33至35公里,低於該路段50公里速限,而羅男閃過機車到他車前時,劉男約僅有1.53秒的時間可以反應踩煞車,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的相關研究資料,大多數駕駛在未感知危險而必須做停車動作的典型反應時間為1.6秒,劉男根本無法及時做出煞停的動作。

法院指出,劉男基於「信賴原則」,相信大家騎車、駕車與行人穿越馬路,都會依號誌指示遵守;反觀事故地點距離最近的行人穿越道僅28.4公尺,羅翁仍執意由事發路段穿越道路,違規行為與本案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劉男就本案事故發生並無過失可言,亦不須為羅翁死亡結果負責,判決劉男可免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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