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南市議員候選人每票1.5萬賄選遭聲押 法官駁回當場釋放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台南市議員現金賄選案,檢方以涉犯選罷法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該候選人,被台南地院裁定駁回,並將被告釋放。(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台南市議員現金賄選案,檢方以涉犯選罷法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該候選人,被台南地院裁定駁回,並將被告釋放。(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台南市議員現金賄選案,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候選人,以每票現金1萬元至1萬5千元不等代價,行賄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之選民,涉犯選罷法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惟法院下午裁定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將被告釋放,南檢將提即時抗告。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法官審訊被告承認有分別交付兩名證人款項之事實,惟否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辯稱款項係幹部車馬費云云,惟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等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雖否認部分犯行,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被告賄賂證人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證述明確,且有證物可佐,案情並無不明之處,且其他6名證人均已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完畢,並有相關證物扣押在案,尚難認有共犯存在。另檢察官庭呈證人錄影畫面,因訊問現場狀況不明,證人也沒提到被告交付款項是用於行賄,不足以認定此人為潛在選舉權人,尚難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檢察官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將被告釋放。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指出,本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將提即時抗告。

據了解,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11月間接獲檢舉本屆台南市議員選舉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候選人行賄選民情資,經掌握具體事證後,於12日指揮台南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台南市警刑事警察大隊、新營分局、永康分局、第六分局、南檢黑金組檢察事務官,持搜索票前往候選人競選總部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拘提市議員候選人及其助理2人,傳喚鍾姓等17位選民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該名市議員候選人於9月至11月間,以每票現金新台幣1萬元至1萬5千元不等之代價,行賄台南市境內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之選民,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認該市議員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於13日凌晨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下午4時左右裁定駁回檢方聲請,釋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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