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聲押被駁回 檢抗告又吞敗

▲台南地檢署查獲市議員現金賄選案,以涉犯選罷法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裁定駁回,經抗告台南高分院也被駁回。(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檢署查獲市議員現金賄選案,以涉犯選罷法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裁定駁回,經抗告也被駁回。(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市議員現金賄選案,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候選人,以每票現金新台幣1萬元至1萬5千元不等代價,行賄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選民,涉犯選罷法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駁回並將被告釋放,檢方提抗告,台南高分院14日下午再裁定駁回。

台南高分院刑庭庭長陳連發指出,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據被告部分之供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選舉人名冊、幹部名單等各項證據所示,已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

惟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業經2名證人於偵查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證據可證,此部分犯罪事實尚無晦暗不明之處。而本案有關係之其他6名證人,亦經檢察官偵訊在案,又有相關之電子檔案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扣押在案。而檢方抗告雖以被告知悉2名證人之住處及聯絡方式,無法排除被告有影響證人證詞之可能性,然檢方並未說明有何客觀、具體事實足認證人可能受被告影響而更易證詞之危險,僅憑臆測之詞,即為此推斷,尚嫌無據。再者,其他人是否為知情之共犯,已有上述證據可供參酌勾稽,且未見檢察官提出具體說明,被告就此部分何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方抗告所稱並非有據。

另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理由雖謂尚有許多「潛在之選舉權人」可能已收受被告之賄款等語,惟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書、抗告書均未指明尚有哪些未到案之選民待查,及有何事實足認被告與哪些未到案之選民有勾串之虞,至選舉人名冊中雖有「✓」記號,然此之可能性有多種,尚難以此推認即為所謂「潛在之選舉權人」,綜上所述,難認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一審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

據了解,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11月間接獲檢舉本屆台南市議員選舉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候選人行賄選民情資,經掌握具體事證後,於12日指揮台南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台南市警刑事警察大隊、新營分局、永康分局、第六分局、南檢黑金組檢察事務官,持搜索票前往候選人競選總部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拘提市議員候選人及其助2人,傳喚鍾姓等17位選民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該名市議員候選人於9月至11月間,以每票現金新台幣1萬元至1萬5千元不等之代價,行賄台南市境內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之選民,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認該市議員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於13日凌晨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下午4時左右裁定承回檢方聲請,釋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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